徐长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2:41
罪犯徐长容,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长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长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长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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