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其罚金1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江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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