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小江非法储存爆炸物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1
罪犯樊小江,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道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樊小江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樊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樊小江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小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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