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燕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0
罪犯郑大燕,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09)威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止)。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大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大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郑大燕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大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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