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义拐卖妇女、诈骗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2:40
罪犯杨再义,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89天,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再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再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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