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茂盗窃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2:40
罪犯吴兴茂,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兴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兴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兴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社会调查评估合格。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兴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兴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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