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启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启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启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启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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