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刑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胜禄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胜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胜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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