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住贵州省开阳县。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杰,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号轻型货车沿金阳公路从金中镇往阳朗方向行驶,车辆行至金阳公路9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驶离路面,翻下路坎,造成本人受伤、乘车人邹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邹某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判处一年半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在庭审中,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王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号轻型货车搭乘邹某沿金阳公路从金中镇往阳朗方向行驶,车辆行至金阳公路9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驶离路面,翻下路坎,造成被告人蒋某某受伤、被害人邹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邹某符合因车祸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邹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邹某家属文某某、邹某某、邹某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邹某家属文某某、邹某某、邹某一达成赔偿人民币400000元的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280000元,余款120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害人邹某家属文某某、邹某某、邹某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照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蒋某某的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刘某甲的报案笔录;证人刘某乙的证词;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息)公(刑)鉴(尸检)字[2015]017号法医尸体检验鉴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2015)痕鉴字第2213号鉴定贵A·205G0号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鉴定意见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15]117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贵阳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交警大队筑公交认字[2015]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购车协议;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予以采信。
辩护人王杰提出的,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离路面,造成被害人邹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部分,与本案的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跃宽
审 判 员 左顺江
代理审判员 郑志军
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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