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甲,生于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巿水城县。因妨害公务一案,于2015年10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振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10时许,水城县红岩乡龙头村六组村民余某甲、余某乙、李某某、仁某某4人以修红岩乡新街至新寨方向的油路影响余某乙、余某甲两家的房屋为由,将贵州路桥六盘水丰茂公司修路的挖机堵住,不让其挖机施工。当天12时许, 水城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及红岩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公务,并对余某甲等4人进行劝解,但李某某等人不听劝解仍滞留现场堵工堵路。后特巡警队员先将李某某、仁某某强制带离现场,在对余某甲釆取强制带离措施时,余某甲手持一根圆形木棒(长约1米,直径约5厘米)追打特巡警大队队员,并击中该队队员吴某某的头部和宁某某的右大腿各一棒。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宁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龙某某、曾某某、杨某甲、章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罗某某、余某丙、李某某、仁某某、余某乙、孔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陡箐镇政府申请书,水城县陡箐镇政府会议纪要及情况汇报,关于余小辉家房屋补偿证明、银行流水清单及安置补偿协议,堵路照片,人民警察证,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及人民警察法第二章内容,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木棒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甲持械妨害公务的行为,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余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余某甲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
二、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笛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谢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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