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某戊,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林,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11时许,盘县石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等人推进“四创”工作时,与被告人顾某某等人发生拉扯斗殴,导致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受伤。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顾某某提出其没有打着路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侦查带有倾向性;本案程序上以妨害公务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改变定性为故意伤害,对故意伤害的事实未进行详细调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达到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取证情况与客观实际不符,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并带有倾向性,且与本案被告人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路某某系被其同行人员误伤的可能性,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做到确实充分的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打伤路某某,应宣告被告人顾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之妻陈某某、其母王某甲因2015年6月4日石桥镇政府工作人员用装载机推其建房所用的砖块,致部分砖块被压破一事,为让政府工作人员看被压破的砖,于2015年6月6日早上,由王某甲将砖块捡了堆放在亦民公路上,石桥镇副镇长刘某某得知此事后,根据安排组织驻村工作组组长王某某及国土所执法队员张某甲、路某某、张某乙,派出所协勤吴某某、许某某、尹某某到现场进行处置,上述人员到现场后,要陈某某、王某甲将砖块捡走,二人不同意,国土所的执法队员遂将砖块捡了扔往路边,陈某某、王某甲便对王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抓扯,王某某打了陈某某一耳光,陈某某、王某甲分别用伞、拐棍打王某某,后被在场人员拉开,顾某某接到电话告知王某甲、陈某某被打后,赶到现场,边骂边质问谁打其母及妻子,在被派出所协勤拉住后,王某某上前踢了顾某某几脚,随后得知此事的顾某甲也乘坐摩托车赶到现场,见顾某甲要去拿绑在摩托车后的铡刀,刘某某等人便对顾某甲进行控制,双方再次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顾某甲丢砖头打路某某,路某某用右手挡砖头时被打伤,刘某某、王某某、顾某某、顾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尹某某、吴某某、吴某甲亦在撕打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后盘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将顾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吴某某、吴某甲、陈某某、王某甲、顾某甲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顾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经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路某某因外伤致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案发后,王某某因与顾某某及其家属发生厮打被石桥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一)上岗证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证实王某某系石桥镇统计站工作人员,刘某某系石桥镇副镇长,刘某某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二)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证实2015年1月29日,顾某某签收了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认为其在妥乐古银杏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房,属违法建设,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三)盘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审批表,证实顾某某报请的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申请,于2012年6月5日获批。(四)《盘县2015年“两违”建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盘党办发[2015]21号),证实中共盘县委员会办公室、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对“两违”建筑的管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五)《石桥镇领导挂村、干部包村工作实施方案》(党发[2014]109号),证实中共盘县石桥镇委员会、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对领导挂村、干部包村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其中果榔村挂村领导为刘某某,包村工作队队长为王某某。(六)《中共盘县石桥镇委员会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桥镇党政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刘某某负责水利、小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工作。(七)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盘县委员会关于刘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盘县委员会关于柳修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中共盘县石桥镇委员会关于徐斌等30名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八)《中共盘县石桥镇委员会盘县石桥镇2015年“多彩贵州文明行动”、“四创”暨村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门前“三包”责任张贴照片,证实石桥镇开展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相关安排及门前“三包”责任的宣传情况。(九)《关于给予王某某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证实王某某因在督促清理违章建筑过程中与顾某某及其家属发生厮打,于2015年6月14日被石桥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十)情况说明,证实打架过程中使用的砖头在案发后未找到。(十一)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十二)抓获经过,证实盘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6月6日11时许接到顾某乙的报案后,赶到现场并将顾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顾某某曾于2014年3月10日被盘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四)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及疾病证明书,证实路某某受伤后在六盘水华佗正骨医院及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进行治疗,王某甲、顾某甲在盘县乐民镇成光医院进行治疗。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顾某甲证实,2015年6月6日10时许,我和王勇骑摩托车到杨某某家还铡刀,到达果榔村七组打架的现场后,我见顾某某不知被谁打伤,嘴巴出血,我母亲王某甲躺在路中间,我就从摩托车上下来,没走几步,就有四五个人冲上来将我的手向后背着,我就问他们我犯什么法了,要扭我的手,其中一个人就说我带铡刀,要将我控制住,我说我是来还杨某某家铡刀,他们才把我的手放开,我就对他们说我来还铡刀管你们球事,旁边的政府工作人员又把我的手扭过来,其中一些人用手、脚殴打我,我就还手打了一个戴眼镜的人,那个人被我打伤眼睛,我又用脚踢在另外一个人的胸口至肚子之间,我大声吼,并骂了王某某几句,王某某就想来打我,我用脚踢了王某某的肚子一脚,民警来后就将我带至派出所了。我被打伤头部、左脸还有肚子,吴某甲、王某甲的头部受伤,顾某某的嘴巴受伤。
(二)证人陈某某证实,2015年6月4日16时许,政府工作人员用装载机将我家堆放在小丫口坑新建房子那里的砖推了,当时我家没有人在,第二天早上我们知道这个事情后,我就与我丈夫顾某某去找王某某讲这个事情,要求政府的把我家的砖看一下。2015年6月6日8时许,我妈王某甲捡了一些砖堆在路边,王某某就让我推掉,我不推,王某某就打了我一耳光,还用脚踢了几块砖,我就骂王某某,我妈也讲他,王某某就去打我妈,其他人员将王某某拉开,我妈被打了睡在地上,我被打了坐在路边,我丈夫顾某某来了问是哪个打的,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拉着顾某某打,将顾某某的鼻子打出血来,我兄弟顾某甲来后,又有人去打顾某甲,顾某甲挣跑了,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我、顾某甲、顾某某、王某甲、吴某甲被打伤。
(三)证人王某甲证实,2015年6月6日8时许,我将顾某某家的一些破砖捡了堆在路边,政府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就来叫我不要堆,我儿媳陈某某就跟王某某说将我们的砖推了要给赔偿的事,两个人就理论起来,然后王某某就和陈某某打起来,我去拉时被王某某打了两嘴巴,不知被谁踢了一脚,我就睡在地上了。
(四)证人刘某某证实,我是石桥镇人民政府的副镇长,2015年6月6日8时许,石桥镇镇长安排我带领王某某及镇执法队到亦民公路处理顾某某堆砖头在公路上的事情,我就带领王某某及石桥镇执法队的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尹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到现场去处置,到现场后,顾某某及其母亲跟过来,王某某就做顾某某一家人的工作,我也做了相关解释,顾某某的妻子就说我们针对她家,其母亲用拐棍指着王某某骂,顾某某老婆也骂我们,听着她们骂脏话,王某某就指着顾某某老婆叫她不要骂,顾某某的老婆不听,还将王某某的手抓伤,用伞打王某某,顾某某的母亲用拐棍打王某某,我们其他人就开始劝,把顾某某的老婆和他母亲拉开,拉开的同时,她们两人就说是我们打她们,顾某某的老婆就到公路上坐起,其母亲就睡在公路上不让车过,过了几分钟,顾某某的外侄就和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骑着摩托车来,摩托车上绑着一把铡刀,车停后,穿黑衣服的小伙就去拿铡刀,顾某某就和路某某撕扯,我让其他人去把铡刀控制住,拿铡刀的小伙就挣扎,场面就混乱起来,我看着顾某某的妻子拿砖头砸王某某,我就去拉顾某某的妻子,顾某某就拿砖头打着我的头部和右手,顾某某的侄儿踢了尹某某一脚,我打电话请求支援,两边的人看到我头部出血,就停止了撕扯,顾某某的老婆就到公路上坐着,其母亲就到路上睡着,派出所的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当时我们这边还有路某某的右手被顾某某用砖头砸伤,王某某的头部和手受伤,张某甲、尹某某受伤较轻。
(五)证人王某某证实,我是盘县石桥镇水利站的工作人员,2015年6月6日早上,我接到石桥镇副镇长刘某某的电话,说是顾某某家又将砖头堆放在公路上,让我们和国土部门以及派出所的到现场制止,到现场后,我们向顾某某及其妻子做工作,但她们不听,我们就动手将堆放在公路上的砖头清理到路边地里,顾某某的妻子就开始咒骂我们,我让她不要骂,她就用手来抓我,将我右手抓破皮,顾某某的母亲用拐杖打我后背,张某乙和路某某见状就将顾某某母亲的拐杖抢走,他母亲就躺在地上耍赖,过了几分钟,顾某某到现场,边走边骂,还准备打人,许某某将顾某某拉住,双方就撕打起来,执法队员将顾某某控制住后,顾某某的侄儿坐摩托车来,下车后边骂边准备去拿车上的铡刀,我们就去控制铡刀,顾某某的侄儿见刀拿不下来就开始打人,场面就乱了起来,顾某某和其妻就拿着砖头扔来打我们,刘某某的头部被砸伤,顾某某又拿砖头将路某某右手砸伤,我去制止顾某某时被其将衣服撕烂,尹某某被顾某某的侄儿打了眼睛一拳后踢到沟里,我被顾某某的侄儿踢了两脚。
(六)证人张某甲证实,我是石桥镇招聘的执法队员,在国土所工作,2015年6月6日早上,卜家兴安排我、路某某、张某乙三名在国土所上班的执法队员跟刘某某副镇长去亦民公路果榔路段检查违章建筑,检查到顾某丙家时,顾某某家就把砖块堆在亦民公路果榔路段上,刘某某副镇长跟顾某丙的母亲讲把砖块移到下面地里,她们不同意,解释也不听,我、路某某、张某乙就把顾某某家砖块移到地里,顾某某的妻子和母亲就骂王某某,王某某指着顾某某之妻说你们不要骂,顾某某之妻就用手抓王某某,顾某某的母亲也用木棒打了王某某背部一棒,我们就去将她们拉开,将木棒抢了,顾某某的妻子和母亲就坐在地上乱骂王某某和我们,过了一会,顾某某坐着摩托车过来,下车就骂,还准备去打政府工作人员,许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拉着顾某某,顾某某之妻就打王某某,还将王某某的衣服扯烂,我们将顾某某之妻拉开后又做工作,接着有两人骑摩托车来,摩托车上放着铡刀,坐在后面的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下车问顾某某是谁干的,顾某某指着我们,该男子就去摩托车上拿铡刀,我就过去拉这个人,他挣扎就被扼在地上,顾某某、顾某丙之母、顾某某之妻拿着石块来,双方就打起来,我、尹某某、吴某某拉着穿黑衣服的男子,尹某某就被他打着眼睛一拳,背部被踢了一脚,踢到沟里去,刘某某拉着顾某某之妻,顾某某就用砖头将刘某某的头部、右手各打着一砖头,双方受伤了就停下来。
(七)证人张某乙证实,我是盘县石桥镇国土资源所的协勤,2015年6月6日10时许,石桥镇政府的卜家兴安排我们国土所的三个人到鲁番村猪场坪顾某某家处理他家建房用的砖块堆放在公路上的事情,我和路某某、张某甲三人到达现场的时候,看见石桥镇副镇长刘某某以及包村干部王某某正在和顾某某家妻子、母亲吵架,我们跟顾某某的妻子及母亲说不要吵了,让她们把堆在公路上的砖块捡了堆在地里去,她们不听,我们三人就用脚将堆放在公路上的砖块踢在路边的地里,她们就骂我们,王某某问她骂谁,她就说是骂王某某,王某某就指着顾某某的老婆讲再骂就打她,顾某某的妻子就将王某某的手抓伤,双方就撕打起来,顾某某的母亲用拐棍打了王某某背部一棒,派出所的协勤吴某某、尹某某、许某某和我就将双方劝开,过了几分钟,顾某某就来了,他问是谁打他妈,顾某某的妻子就指着王某某,顾某某就开始骂脏话,吴某某、尹某某、张某甲将顾某某拉住,顾某某和王某某就争执起来,王某某用脚踢了顾某某几脚,双方被拉开几分钟后,有两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骑着摩托车来,摩托车后面绑着一把刀,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问是谁打人,接着顾某某的妻子就说是王某某打的,这个小伙就一边骂一边去拿摩托车后面的铡刀,我们看见他去拿铡刀,就去阻止这个小伙,小伙就说是拿刀来还人家并挣扎,双方又撕打起来,顾某某的妻子及母亲就冲上来拿砖头参与撕打,我们被打就还手,双方都有人受伤,然后就报警了,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当时,刘某某的头部受伤,路某某的右手受伤,王某某的头部和手部受伤,尹某某的眼睛受伤,张某甲的鼻子被打着。
(八)证人尹某某证实,我是石桥镇综合执法队队员,2015年6月6日,我和许某某、吴某某接到石桥镇刘某某副镇长通知协助石桥国土所等部门外出处理事情,我们到猪场坪砂石厂附近时,看到公路上堆放了一些砖块,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就对王某甲、陈某某说将路上的砖块捡了,王某甲就说不捡,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就把路边的砖块捡了扔在路边,此时,王某甲就来将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的手抓伤,还用拐棍打王某某的肩膀,陈某某在路边骂政府的工作人员,王某某跟陈某某说不要骂了,陈某某还在那里骂,王某某就打了陈某某一耳光,执法队员将双方拉开,陈某某便坐在马路中间哭,过了几分钟,一个男子骑摩托车来,下车就骂还冲上来打我们,我和许某某将这个男子拉住,王某某就上来踢了这个男子几脚,又过了大约五分钟,另一个男子骑摩托车来,下车就骂,我们看到他骑来的摩托车上有一把铡刀,男子去拿铡刀时,我们就冲上去将这个男子拉着,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就冲来踢了两脚,由于所有人都过来拉这个男子,先前拉着的男子就从路边捡起两块砖冲来,我喊后来这个男子不要闹,被他踢了一脚掉进沟里,我从沟里爬上来看到胖男子想冲上去打王某某,我又去拉他,没拉住,男子就将王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派出所的赶来就将双方受伤人员送往医院。
(九)证人吴某某证实,2015年6月6日,我在石桥镇派出所上班,9时许,接到值班民警蒋泽芳通知,让我和派出所的协警许某某、尹某某到石桥镇政府找刘某某副镇长,后来刘镇长就组织我们三人,还有包村干部王某某坐车到上鲁番村猪场坪的公路上,到了沙场外面的时候,有一家人把建房用的砖头堆放在公路上,一个老人家和一个背着娃娃的妇女走过来,刘镇长就对她们说砖头不能堆放在公路上,刘镇长和王某某就将路上的砖头用脚踢往路边的地里,然后背着娃娃的妇女就用脏话骂王某某,被王某某扇了两个耳光,那个妇女准备打王某某,我和尹某某就拉她,劝她不要动手,然后王某某又被老人家用拐棍朝背上打了一棍,接着石桥国土所的四个人就来了,大概五分钟左右,老人家的儿子边走边骂地过来,然后政府和国土所的人就上去打他,双方厮打起来,都有人受伤,场面很乱,我和许某某一直在劝,顾某甲骑摩托车来,问是谁打的老人家和妇女,并从他摩托车上准备去拿铡刀,我们就一起跑过去控制住他,他挣扎时还动手打我们,然后,他们那边的五个人就和石桥镇政府及国土所的人打了起来,我们劝架也不管用,我和尹某某抓着拿铡刀的顾某甲,我的肩膀和头部被顾某甲打了两拳,眼镜也被打烂了,尹某某的左眼被顾某甲打了一拳,胸口被他踢了一脚,后来顾某甲就被我们拉到一边,顾某甲挣开我们去打王某某,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来了,就将双方的人员带走了。我的肩膀、脖子和手受伤,尹某某的眼睛、胸口和手受伤,刘某某的头部、王某某的左手、路某某的左手受伤,对方两个男子受伤。
(十)证人顾某丙证实,2015年6月6日10时许,我从石桥镇老洼地煤矿上班回来时,见有人和我母亲、嫂子在我家背后的公路上吵架,我妈和嫂子被人打了睡在地上,我问她们怎么回事,我嫂子说是被王某某打了,王某某跟我说要将门前的垃圾捡了,我说可以后就拿手机出来,和王某某一起的一个戴眼镜的人将我的手机抢了,我说要报警,他才将手机还我,我就走到边上看他们吵架,我哥顾某某骂着问是哪个打的,就有几个人去打顾某某,打了一会儿,我兄弟顾某甲和王某丙骑摩托车来,见摩托车上有铡刀,他们就封着顾某甲打,之后顾某甲和顾某某就和政府的工作人员乱撕,吴某甲站在边上被王某某用砖头打了头部一下,在混乱中他们互相打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就来了。顾某某、顾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吴某甲还有政府戴眼镜的人受伤。打架的前一天,听邻居说政府的来通知清理垃圾。
(十一)证人顾某乙证实,2015年6月6日9时许,我儿子吴某甲跟我说,我母亲王某甲被政府的王某某打着了,我就和吴某甲到我弟顾某某家那里去看,见到陈某某在咒骂王某某,王某某打了陈某某一耳光,我去拉王某某叫他不要打人,王某某说他的手受伤了,接着又打了陈某某一耳光,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双方打架的人中顾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受伤。
(十二)证人顾某丁证实,2015年6月6日10时许,我在我家门口,看见顾某某的妻子、母亲与王某某等人争吵,王某某先动手打了顾某某妻子几耳光,顾某某的母亲也在吵闹,然后也被王某某打,顾某某的母亲就还手用木棒打王某某等人,当时在一旁的执法人员一直在制止,然后顾某某的妻子、母亲就睡在路上,双方还在争吵,过了几分钟,顾某某边走边骂来到现场,并问是谁打他媳妇和母亲,王某某就冲上来打顾某某,双方厮打起来,这时执法队员拉着顾某某,顾某某还被脚踢,过了几分钟,顾某甲坐王用的摩托车来,下车就问是哪个打的,顾某甲转过身去,就被王某某等人按着打,双方相互乱打,有人拿起砖头砸,有一个镇长头被砸伤了,顾某某的侄儿吴某甲的头也不知被谁砸伤,顾某某的母亲被摔在地上不动,双方就自动停止打架,后派出所的来到现场。双方打架是因为顾某某老婆、母亲将之前被装载机推断的砖块扔在公路上,王某某等人来制止她们,双方争执后引发的打架。
(十三)证人吴某甲证实,2015年6月6日早上,我外婆王某甲在我家准备吃饭时,见到政府工作人员的车往猪场坪方向去,就叫我骑摩托车送她上去,我们到后,王某某就叫王某甲将路上的砖捡了,王某甲说不捡,王某某又叫我捡,我讲不是我将砖捡了放在这里的,我也不捡,政府工作人员就下车把路边的砖往下面捡,王某甲见状就躺在路中间并辱骂政府的工作人员,政府的工作人员将王某甲往路边拉,陈某某本来在和王某某谈这个事,见王某甲躺在路中间就开始骂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就冲上去打了陈某某一耳光,陈某某就拿伞打王某某的肩膀,政府工作人员就将王某某拉开,当王某某走到王某甲面前时,王某甲就用拐杖打了王某某的肩膀,王某某就打了王某甲一耳光,陈某某叫我报警,我就回家跟我父母说我外婆、舅妈和政府工作人员打起来了,我妈顾某乙就坐我驾驶的摩托车到现场,这时我大舅顾某某也在现场,顾某某被政府工作人员拉着,双方在那里讲事情,过了七八分钟,我小舅顾某甲和王某乙骑着摩托车过来,顾某甲到达现场讲了些什么我没听清,就见顾某甲被政府工作人员拉住,顾某甲用力甩拉他的人,冲上去打王某某,又被拉住,王某甲以为顾某甲被打,就边骂边走过去,就被几个人围着,王某某站在人群最外面,我就推了一下王某某,并说不要打了,王某某就从旁边捡起一块砖头将我的头部打伤,政府工作人员将我拉到路边,我就模糊的看到一帮人在打架。
(十四)证人王某丙证实,2015年6月6日10时许,顾某戊的妻子委托我将她家的铡刀带回去,我将刀绑在摩托车上离开后,在途中遇到顾某甲,我问他去哪里,他说去他哥家,我就骑着摩托车带他到顾某戊家门前的路上,顾某甲下车就问是那个打他母亲,然后就有几个人过来将顾某甲拉着。
(十五)证人许某某证实,2015年6月6日早上,我、尹某某、吴某某和石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王某某,以及石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路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一起去石桥镇鲁番村猪场坪那里清理路上的垃圾,清理到顾某某家时,刘某某跟顾某某的母亲王某甲、妻子陈某某说要她们将乱堆乱放在路边的砖头捡了,陈某某说是因为头天砖头被装载机压坏了,王某甲才把砖头捡在车路上给政府的工作人员看,吴某甲还讲一些走不出寨子之类的话,王某某叫吴某甲将砖头捡了,陈某某开始骂王某某,王某某和陈某某吵起来,我和尹某某将他们劝开,双方还是一直吵,王某某打了陈某某一耳光,陈某某就用手中的伞打王某某的肩膀和脸部,我和尹某某、吴某某又将双方拉开,陈某某还在骂,王某某将放在路上的砖头捡了丢在陈某某家车路外的砖头上,王某甲拿手中的棍子打王某某的背部一棒,我和尹某某去喊王某甲把棍子拿给我们,王某甲说是他杵着走路的,我们就把王某甲劝在一边,陈某某、王某甲骂王某某,顾某某骑摩托车来,下车后边走边骂,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去捡堆在路上的砖头,接着顾某甲和王某丙骑摩托车来,摩托车上有一把铡刀,顾某甲下车后,刘某某问他来干什么,顾某甲说他是来还铡刀的,口气很凶,双方就发生争吵和打架,陈某某拿着一块砖头砸路某某,但没有砸着,我就将陈某某拉到一边,接着刘某某的头不知被谁打出血,尹某某、吴某某拉顾某甲时,尹某某被顾某甲朝腹部踢了一脚,掉进路边的排水沟里,后石桥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十六)证人孙某某证实,我丈夫是杨某某,2015年6月5日,我在老房子遇到王某丙,他跟我说第二天可以顺便将我家的铡刀带回家,我就将铡刀拿给王某丙请他带了。
(十七)证人钱某某证实,顾某某家的砖头在石桥镇妥乐世界古银杏之乡开旅发大会之前就放在车路边了,2015年6月4日19时许,政府的工作人员用装载机将顾某某家堆放在车路边的砖头推在车路外面顾某某家的屋基里,6月6日9时许,就看见政府的工作人员和顾某某、顾某某的妻子陈某某、母亲王某甲打架,顾某某、顾某甲是在陈某某、王某甲被打之后才来的。
(十八)证人吴某丙证实,2015年6月6日10时许,见陈某某、王某甲被打了睡在顾某戊家门前的公路上哭闹,然后顾某某骑摩托车来了,顾某某下车问怎么回事,被几个人上去拉着打,被劝开后,顾某甲和王某丙骑摩托车来,然后就有几人上去打顾某甲,顾某甲被政府的打了摔在地上用脚踢,停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是政府的十多人和顾某某家五六人用砖头打,双方都有人受伤。
三、被害人路某某陈述,我是盘县石桥镇招聘的执法人员,在国土所工作,2015年6月6日早上,石桥镇副镇长刘某某安排在国土所上班的执法队员我、张某甲、张某乙跟他去亦民路,在石桥镇果榔村田埂坝路段检查违章建筑,到顾某某家见他们将砖块堆在亦民公路上,政府的工作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就劝顾某某的母亲和妻子将放在路上的砖块移了,她们不听,我们就将车路上的砖块移到路边顾某某家的屋基里,然后顾某某的母亲就用木棒打王某某的背部一棒,其妻及其母坐在车路上哭闹,我们劝她们坐到路边,她们就开始骂我们,王某某叫她们不要骂,顾某某的妻子就用手抓王某某,王某某的手被抓伤,我们就去拉顾某某的妻子,在拉的过程中,王某某的衣服被撕烂,顾某某随即跑来,乱骂我们,我劝顾某某,之后就见两个人骑摩托来,车上一个穿黑衣服的还没下车就开始乱骂我们,摩托车上还有一把铡刀,车上穿黑衣服的男子边骂我们边去拿铡刀,我和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就去控制那个穿黑衣服的男子,顾某某和他妻子就拿砖头打我们,顾某某丢了一块砖头打着我左耳,接着他又丢石头砸我,我用手去挡,就将右手腕打伤,我就把顾某某抱住,顾某某家妻子拿砖头乱砸,将他侄儿的头部砸着,之后民警赶来,将顾某某和穿黑衣服拿铡刀的小伙带到派出所。
四、被告人顾某某供述,2015年6月4日,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家建房子的砖用装载机推了,砖被压破,第二天,我遇到我们村的包村工作队队长王某某,就向他问这个事情,双方没讲好话。6月6日,我从老洼地煤矿上班回来,接到我姐顾某乙的电话说我母亲和妻子被政府的打,我便骑摩托车赶到现场,见我母亲和妻子在马路上哭,我就带骂的问是哪个打的,王某某和几个人就拉着我打,我没有还手,还被几个人拉着,接着我兄弟顾某甲坐着他人骑的摩托车来,政府的工作人员讲他扛起刀来,顾某甲说是带来给路边这家斩草的,政府工作人员就去打我兄弟,我和吴某丁去拉,被政府的工作人员打伤,我和我兄弟还手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打起来,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们打架是用的手和砖头,我的嘴巴、头、胸部和脚被打伤,吴某丁、王某甲和顾某甲也受伤。
五、盘公(刑)鉴(法)字[2015]1039、1042、1044、1046、1103、1109、1112、1113、11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吴某某、吴某甲、陈某某、王某甲、顾某甲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顾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盘公(刑)鉴(法)字[2015]10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581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路某某因外伤致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盘县石桥镇果榔村七组村民顾某戊家门前的公路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某、顾某某、顾某甲均对位于盘县石桥镇果榔村七组村民顾某戊家门前的公路上的现场进行了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某、王某某均辨认2015年6月6日妨害其执行公务的人员是陈某某、顾某甲、王某甲;王某某、张某甲均辨认顾某某是打伤路某某的人;顾某某辨认出2015年6月6日受伤的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顾某甲未辨认出2015年6月6日受伤的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辨认出2015年6月6日对其实施伤害的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
另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因口角纠纷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顾某某扔砖头打路某某,致路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路某某与之随行的王某某等人就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酌情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顾某某提出其没有打着路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因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顾某某扔砖头打伤路某某,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做到确实充分的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打伤路某某,应宣告被告人顾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及理由,因回避是针对公安司法人员而非侦查机关,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经质证、认证,并能证实顾某某打伤路某某致其轻伤二级的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及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云娟
人民陪审员 刘正会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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