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4月20日到天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杨X清(已判刑)、滕X(在逃)等人在http://616.fm620.com网站作为庄家使用np7366、b2660888888、×××(清)等网络六合彩赌博代理帐号,接受下级会员唐X花、陈X云、吴X耀、杨X奎、杨X香、胡X波、杨X、徐X扬、罗X德、张X铭、黄X良等人使用赌博账号×××、m2665002、m26641010、m2664002、m2664144、m2878006、m2878001、m2878003、m2793001、m2665001、m2665111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自2013年5月25日第60期到2013年8月17日第95期,http://616.fm620.com赌博网站累计接受下级会员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为15030097元,从中非法获利7069.70元。
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使用网络赌博账号接受下级会员的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杨X清(已判刑)、滕X(在逃)等人在http://616.fm620.com网站作为庄家使用np7366、b2660888888、×××(清)等网络六合彩赌博代理帐号,接受下级会员唐X花、陈X云、吴X耀、杨X奎、杨X香、胡X波、杨X、徐X扬、罗X德、张X铭、黄X良等人使用赌博账号×××、m2665002、m26641010、m2664002、m2664144、m2878006、m2878001、m2878003、m2793001、m2665001、m2665111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自2013年5月25日第60期到2013年8月17日第95期,http://616.fm620.com赌博网站累计接受下级会员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为15030097元,从中非法获利7069.7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柱县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杨光清等人卖地下六合彩的事实。
2、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在作案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杨光清等人利用电脑网络进行赌博的地点位于天柱县凤城镇联山村上红旗三组滕刚家的事实。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赌博网站http://616.fm620.com截屏图片及赌博网站http://616.fm620.com自第60期至95期地下六合彩赌博总报表:证明赌博网站http://616.fm620.com第60期(2013年5月25日)至第95期(2013年8月17日)接受地下六合彩赌博金额共15030097元,非法共赢利7069.70元的事实。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陈X云辨认,照片上的11号(杨X清)就是小刚安排来向其收账的人;经杨X香辨认,照片上的3号(滕X)就是“老峰”;经吴X耀辨认,照片上的7号(滕X)就是“老刚弟”;经杨X奎辨认,照片上的6号(滕X)就是“小滕”。
7、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吴X耀对从其家中扣押的电脑进行打开指认其用于赌博的网站为http://616.fm620.com,赌博账号为×××的事实。
8、证人杨X清证言:我从2012年6、7月开始卖地下六合彩,是与罗某某等人合伙,我的下线有陈X云等人,陈X云使用的账号是m2665002,我知道罗某某的下线有张守铭,张守铭使用的账号是m2665001。
9、证人欧X东证言:我与吴X耀是邻居,我曾多次与他购买过地下六合彩,购买方式是到他家与他购买或打电话与他购买。
10、证人杨X英证言:我曾与吴X耀购买过地下六合彩,共买了3000元左右。
11、证人吴X耀证言:我从2013年3月开始卖地下六合彩,我的上家是滕X,共卖了九十期,与我购买的有欧X东等人。
12、证人陈X云证言:我从2013年3月开始卖地下六合彩,我的上家是“小刚“,他的手机号码是158XXXXXXXX,与我购买的有杨仪寿等人。
13、证人张X铭证言:我从2013年5月开始卖地下六合彩,我的上家是罗某某,与我购买的有吴X莲等人。
14、证人唐X花证言:我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买六合彩的,是跟杨X清买,开始是通过电话与他买,后来他给了我一个网站,账号是×××,密码是123456,会员名叫“英”,我就在自己家中用电脑通过网络进行购买。
15、证人黄X良证言:我从2012年国庆节之后开始卖地下六合彩的,都是亲戚跟我买,大部分都是被我“吃”了,在互联网的网站上我只报了三、四期,是打到盘上去报给一个外号叫“戴维斯”的人,网站是http://616.fm620.com ,账号m2664005,密码是851127。
16、证人罗X德证言:我从2012年11月开始在家里卖六合彩,当时杨X清从他的手机上发了一个网址给我,我登录网站的账号是m2793001,密码是780411,我在卖六合彩过程中主要是抽水获利,杨光清按10%的比例返钱给我。
17、证人杨X香证言:我是从2013年春节时开始卖地下六合彩的,我有两个网站,一个是http://616.fm620.com,账号是m2664144,密码是123456,另一个是http://510.0595cx.com,账号是m2701s11,密码是197200。网址http://616.fm620.com,账号m2664144,密码123456,是跟联山红旗一个叫“老峰”的人要的,这个人姓滕。我的上线就是“石老三”和“老峰”两个人。
18、证人杨X奎证言:我在两个网上赌博,一个网的网盘是联山红旗的小滕和一个秃顶的男子给我的,这个秃顶的中年男子带一个网盘来并在我家三楼教我使用他们的网盘,这个网盘的域名为:http://616.fm620.com,用户名为m2664002,初始密码为123456,之后我就在这个网盘上投注六合彩。
19、证人滕X梁证言:从2013年3月开始,我在印江发展六合彩销售点,大约有10余个下线。开始是与曾哥做,后由于我们发生了纠纷,我就和一个叫“四哥”的人做。我都是通过银行转账(除胡X波外)与他们交易,我的银行卡是用严X堂的身份开的户,卡号分别是:×××,×××,都是信合卡。
20、证人严X堂证言:2013年5月份左右我去滕X梁公司玩,我知道他在卖六合彩,他忙的时候,就叫我帮他接电话写单子。滕X梁前后给了我1000多元左右的报酬。
21、证人罗X勇证言:2013年7月,杨X叫我去卖码,开始我没有答应,后来我想去卖,就通过杨X联系庄家,他答应给我12%的提成。谈好后他就在网上给我开了个用户名和密码,回来就开始卖六合彩,开始网址是http://616.fm620.com,用户名是m2878009,密码是181818,后来网址换成http://510.0595cx.com,用户名是m2743007,密码仍是181818。他用的银行卡账号是:×××,卡名:严X堂。平时我们就是用这个卡来进行六合彩交易的转账。我从7月开始,总共卖了16期。
22、证人胡X波证言:当时滕X梁找到我说,你要买六合彩我就给你个网址和账号在网上下注,过了几天,他就告诉我http://616.fm620.com这个网址,用户名是m2878006,后来又告诉我一个网址是http://510.0595cx.com,密码是555200,我就用这个账号到网上进行下注,他还告诉我如果有别人买可以一起下注到这个账户里,并且给我12%的提成。我的下家有黄X棋和我哥哥,只有他们在我这里下注。
23、证人黄X棋证言:2013年过完春节后,我在木黄就开始接受六合彩下注,我接受下注就报给胡X波,我大概报了七、八期给他。
24、证人田X江证言:我从2013年2、3月开始销售六合彩的,每期平均卖五六千元。我是通过信用社打钱给滕X梁。卡号是:×××.户名是:严X堂。我的上家就是滕X梁。
25、证人杨X证言:我是从2013年4、5月开始卖六合彩的。我的上一级是滕X梁。通过我介绍给滕X梁卖六合彩的人有杨X、杨X强、祝X英,龙X、杨X等人。
26、证人徐X扬证言:滕X梁是印江六合彩的代理。我开始是拿钱给杨X,由杨X交给滕X梁,后来我通过熟人问到滕X梁的电话,自己联系滕X梁卖六合彩。
27、证人田X强证言:滕X梁是网络六合彩印江的代理,杨X从2013年4月就开始帮滕X梁卖六合彩。
28、证人罗X艺证言:我的庄家是滕X梁,是杨X强介绍我认识的,我每一期大概卖3000元左右。我打钱给他的卡号是:×××。户名叫严X堂,我们打钱的银行都是信用社。
29、证人杨X证言:我是网络中最底层专负责销售六合彩的,我的上级代理是滕X梁,他的电话是:186XXXXXXXX。
30、证人杨X强证言:从2013年3月开始,我帮滕X梁卖六合彩。他给我的提成是12%,我一共卖了五六十期。
31、证人祝X英证言:2013年2月,我开始帮滕X梁卖六合彩,卖的钱开始叫我打到他的卡上,如果我没空,就叫我把卖六合彩钱拿给杨X。
32、证人张X辉证言:2013年1月,我开始卖六合彩,开始是报给厦门的人,后来报给滕X梁,通常是用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转账给滕X梁的。我大概卖了70多期。
33、证人王X中证言:我的上家是滕X梁。下级就是到我这里来投注的人。我替他卖了一共三万五千元左右。
34、证人张X红证言:2013年2月,我开始卖六合彩,开始报给杨X,后来直接报给滕X梁。
35、证人田X忠证言:我在六合彩销售属于底层代理,我上面的代理是滕X梁。
36、证人田X敏证言:2013年7月26日,李X权带着两个中年男子来转账,因他说没带卡,就把15万转到我卡上(×××),之后李X权就把钱取走了。
37、证人杨X豪证言:2013年5月,我在木黄街上认识杨X,她叫我去帮她卖六合彩。最开始是我帮杨X收钱,后来杨艳用手机发了个账号给我,收到钱就打到严X堂的账户上。我每期卖出去的钱,杨X给我11%的提成。
38、被告人罗某某供述:我是因2013年和杨X清等人一起卖码(指地下六合彩)的事情来投案自首的。2013年2月,杨X清邀我和滕X、滕X一起使用http//:616.fm620.com网站当庄卖码,当时一股是2万元钱,我出了1万元钱,我主要是做操盘手,使用的后台账号是np7366,密码是六个8。我的下线有张X铭、黄X良,杨X清的会员有陈X云、张X兰、罗X兴、杨X大、刘X良等人,当时我和杨X清主要是使用代理账号×××(清)接受下级会员投注,滕X和滕X是使用代理账号×××(风)接受下级会员投注,滕名梁是使用代理账号a2663t03(粮)、罗X德是使用a2663r01。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另行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仁泉
人民陪审员 吴世明
人民陪审员 姜继忠
二〇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杨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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