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
2016年4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少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少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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