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仁贵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32
罪犯罗仁贵,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本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仁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012年3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仁贵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累计积分14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累计积分14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仁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且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两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仁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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