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仕章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30
罪犯叶仕章,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五监区服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瓮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 认定罪犯叶仕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仕章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获评2013年1月至12月改造积极分子,获评2014年1月至12月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叶仕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罪行严重,曾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且未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仕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罚金5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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