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光友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9
罪犯冉光友,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五监区服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光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光友在近期服刑中,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获评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改造积极分子,获评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冉光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财产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光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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