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茂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习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被强制执行。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茂习在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被强制执行,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茂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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