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成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孙成海在广东打工期间,其通过×××(×××号×××)在互联网上与叫“蓝剑”的卖家联系购买两支气枪配件,孙成海从支付宝上转账280元给对方后,对方将气枪配件通过网上购买后寄到安龙县,由田某某到快递公司领取。2015年3月1日,孙成海与孙某甲、田某某拿着组装好的两支气枪去安龙县栖凤办事处阿皂村打鸟时被查获。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支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孙成海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孙成海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孙成海对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孙成海在广东打工期间,通过×××(×××号×××)在淘宝网上与叫“蓝剑”的卖家联系购买两支气枪配件,后其从支付宝上转账280元给卖家,卖家将气枪配件邮寄到安龙县,由田某某到快递公司领取,并成功组装成二支气枪。2015年3月1日,孙成海与孙某甲、田某某拿着组装好的二支气枪在安龙县栖凤办事处阿皂村打鸟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将二支气枪扣押。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二支气枪HJ-2015-0024-J001、HJ-2015-0024-J002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能够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孙成海生于1989年9月14日。
2、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3月1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查获孙成海、孙某甲、田某某三人携带在网上购买组装的非法枪支在栖凤街道办事处阿皂村巧洞平组打鸟,当日,孙成海被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3月1日扣押孙成海持有的自制气枪2把、钢珠1瓶。
4、×××聊天记录:证实孙成海于2015年1月14日至1月23日在淘宝网上用×××号为“海”的网名向卖家“蓝剑”购买气枪配件“后仓”、“精密管”等气枪配件和钢珠的事实。
5、蓝剑独家专卖价格表:证实卖家“蓝剑”所卖气枪配件的价格情况。
二、证人证言
1、田某某证言:2015年2月前的一天,孙成海在广东打电话对我说他在网上买气枪问我要不,我讲我要一支,孙成海在网上通过×××联系卖家后从网上买了两支气枪,对方分五、六次发配件邮寄到安龙,对方寄配件过来,孙成海打电话给我,我去快递公司拿的邮包。2014年腊月二十几日孙成海从广东回来,我就开始组装气枪,2015年正月初八气枪装配好,我的那把气枪我拿回家一次,第二天,我们一起拿枪去栖凤办事处阿皂村打鸟,当天气枪就被派出所收走了,我们买枪的目的是用来打鸟的。钢珠是孙成海在网上买的。
2、王慧证言:我和崔亚雷在网上一共开了四个淘宝店,店名分别叫“绝地重生8”、“20安小雅”、“蓝剑”、“胜天精密”,其中“绝地重生8”、“20安小雅”的店里既出售气枪配件,也出售整个气枪,只不过发货时我们把气枪拆下来分成三份快递寄给对方,“蓝剑”、“胜天精密”这两个店里只出售配件。我和崔亚雷在淘宝店上卖的气枪配件有木托、板子组、八字环、瞄准镜、红外激光、绿激光、一体阀、恒压接头、气室、后仓、精密管,这些气枪配件组合起来可以组成一把气枪,装入钢珠就可以射击了。
3、孙某甲证言:2015年3月1日15时许,我在家里干活,我弟孙成海提着两把枪来找我,叫我和他一起去打鸟,我说:“走嘛。”然后孙成海就打电话给我表哥田某某,叫田某某一起去,之后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孙成海,田某某骑着孙成海的摩托车一起去了阿皂村,我们来到阿皂村的一个树林里打鸟,过了2个小时,我们一共打了三只斑鸠,警察就来了。
4、韦福琴证言:2015年春节那段时间,孙成海买了一把气枪,田某某叫孙成海帮他买一把枪,气枪刚买到,正月期间,田某某和孙成海去打鸟,气枪就被派出所收了。
5、韦福英证言:2015年正月间,孙成海和田某某拿气枪去打鸟,气枪被派出所收了,孙成海讲过有一把气枪是他的,还有一把是田某某的,气枪被派出所收时,田某某让孙成海承认两把气枪都是孙成海的。
6、吴德坪证言:2014年腊月十几,我见田某某从快递公司拿有几个邮包回家,当时我以为是田某某从网上买的东西,后面才知道是气枪配件,那时候孙成海还没有回安龙,还在广东打工。2015年正月初几,我去孙成海家玩,见孙成海和田某某在用配件组装气枪,我问田某某是什么,田某某讲是气枪,我问拿气枪来干什么,田某某讲他无聊,拿来打鸟的,他们一共组装了两把气枪,是孙成海从网上买的,其中一把是孙成海帮田某某买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孙成海供述:2015年2月的一天,我上互联网,有一个网名叫“蓝剑”的在网上卖气枪,我看了气枪的图片,图片上有装好的气枪照片,也有教如何用气枪配件组装成气枪的图片。当天我就在网上买了两支气枪,价格280元。对方分六、七次把两支气枪的配件寄给我,寄出的地址是江苏省无锡,我收到最后一批配件后,通过网上支付宝转了280元给对方。我买气枪时“蓝剑”告诉我气枪是打钢珠的,打的是七点零的钢珠,钢珠在网上可以买,我就在网上卖五金店买了2公斤钢珠,价格14元一公斤,气枪配件是2014年腊月二十左右到齐的,我的气枪是2015年正月初装好的。2015年正月十一,我和孙某甲、田某某三人拿着装好的两支气枪去栖凤办事处阿皂村打鸟,我们打了两只斑鸠就被派出所民警查获了。
四 、鉴定意见
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孙成海持有的HJ-2015-0024-j001、HJ-2015-0024-J002两支组装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能够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阿皂村巧洞平组一稻田里。
2、现场指认照片、物证指认照片:证实孙成海指认作案现场位于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阿皂村巧洞平组一稻田里;指认其持有的两支气枪及钢珠子弹。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成以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成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成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孙成海所提“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孙成海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且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情形,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孙成海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符合刑法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孙成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成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 6月11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益贵
审 判 员 朱慧敏
人民陪审员 姚国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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