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6
罪犯张林,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8年1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4900.21元。该犯及原告人、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2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中刑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2007)黔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即:判处被告人张林有期徒刑十四年,撤销(2007)黔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六、七项。由张林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81691.61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该犯于2008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09年3月3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27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经干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06月至2014年06月、2014年07月至2015年09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被警告处分一次。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林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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