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春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连带赔偿原告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6月27日自2020年6月26日止)。该犯于2007年7月5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1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26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春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春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春农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春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