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荣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5年8月5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2月5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荣亮在服刑改造期间,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记功一次。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荣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荣亮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荣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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