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友华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5
罪犯曾友华,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友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该犯于2011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29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27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0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09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友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曾友华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友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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