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忠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5
罪犯徐世忠,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8年7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东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世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该犯于2008年10月31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24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世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核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世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世忠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世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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