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瓮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滕树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该犯于2014年8月27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滕树强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滕树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滕树强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及余刑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滕树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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