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礼祥敲诈勒索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2:25
罪犯潘礼祥,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礼祥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礼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止)。该犯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礼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礼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礼祥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礼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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