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通武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5
罪犯麻通武,贵州省镇原县人, 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5日该犯因贩卖毒品罪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7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麻通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该犯于2013年7月2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麻通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麻通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麻通武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麻通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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