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元军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5
罪犯雷元军,1973年8月14 日生,初小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1991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5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元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该犯于2010年2月2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4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元军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元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雷元军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元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