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仁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4
罪犯李传仁,广西梧州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1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3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03)黔南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传仁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令李传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该犯于2003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28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8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3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4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1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8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传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传仁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传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袁 慧

审判员  韩建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