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国军交通肇事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4
罪犯冯国军,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27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国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冯国军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余刑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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