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3月5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27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财在服刑改造期间,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德财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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