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钟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5月25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余罪,2005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受害者家属6900元(未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5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5日止)。
2016年3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两个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跃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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