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治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24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治斌,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贵,福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州检公一刑诉〔2015〕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治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治斌、辩护人杨光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治斌与被害人关某戊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2015年2月9日上午余治斌到福泉市关某戊父亲关某戊家找关某戊,11时许,余治斌与关某戊在关某戊家为抚养孩子一事发生争吵,余治斌遂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剔骨刀朝关某戊的腹部、颈部等连刺数刀致关某戊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治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治斌辩称,被害人关某戊与他人同居而提出离婚,双方因孩子抚养等发生冲突,一时恕愤将其杀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有主要过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激情杀人,被告人明知已有人呼救可能被抓仍未逃离在现场等待抓捕属自首,建议对其处以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治斌与被害人关某戊于2009年同居生育子女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因被害人关某戊长期在外打工夫妻间发生矛盾而分居,2014年底关某戊与刘某某同居并多次提出与余治斌离婚,关某戊采用发送与刘某某合影照片、刘某某以关某戊欠其高利贷要余治斌归还等方法欲使余治斌同意离婚。2015年2月9日9时许,被告人余治斌携带凶器剔骨刀一把来到福泉市关某戊父亲关某戊家找关某戊,11时许,余治斌与关某戊及其家人在关某戊家厨房协商离婚时发生争吵,被告人余治斌将被害人关某戊压倒地上,持刀朝关某戊的腹部、颈部连刺数刀致关某戊当场死亡。被告人余治斌手持凶器从关某戊家中走出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戊生前被锐器刺杀左颈动脉断裂、心脏、肝脏破裂、肾破裂、肠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凶器剔骨刀一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确认是其作案工具。

二、书证

(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9日11时许,福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民警梁正方、薛某某赶往案发现场见一名男子手持凶器剔骨刀从关某戊家烤火的房间内走出随即将其抓获归案。

(2)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2月9日,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余治斌所穿的衣服、裤子、皮鞋、刀鞘和右手上的疑似血痕。

(3)短信截屏图证实,2014年12月13日关某戊发送关某戊与刘某某的合照到余治斌手机上。

(4)结婚证复印件证实,余治斌与关某戊于201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治斌生于1982年1月11日。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某证实,2015年2月9日上午,在我修房子地方与关某戊家相隔约10米远,10时许,我听到关某戊家有一男一女在大声吵架后,我看到关某戊跑出家门喊“杀人了”。我立刻下来到关某戊家厨房看到关某戊躺在炉子旁边,腹部的肠子已经露在外面,她丈夫余治斌手持一把尖刀站在旁边。于是,我用手机拨打110和120,警察来了之后就把余控制住。

(2)证人关某戊证实,我姐关某戊和姐夫余治斌感情不和,案发4-5天前他们因离婚在我家吵了一架未达成离婚协议,决定今天再次到我家商量离婚的事情。今天早上约10半钟,我姐回家坐在火边烤火,余治斌和我姐谈离婚的事约几分钟就吵起来,余治斌把关某戊抓住压在地上朝腹部杀了一刀,我们见他拿刀杀人都跑出来到寨子上喊人,等警察来后,余治斌正好持着刀从家里面出来将他铐住带走了。

(3)证人关某戊证实,我女儿关某戊和女婿余治斌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有半年了。今天,余治斌到我家叫我喊关某戊来把事情讲清楚,我就打电话叫关某戊来了之后,余治斌和关某戊,我爱人罗某某、儿子关某戊在厨房坐约10分钟就吵起来了,我到厨房看见余治斌把我女儿按在地上持刀杀关某戊的肚子,我就跑出去喊村子上的人,我打电话叫关某戊回家是想帮他们调解。

(4)证人罗某某证实,一月前,余治斌打电话说要杀我全家,2月9日我在街上碰到关某戊并一起回到家时,我、关某戊、关某戊、余治斌在厨房烤火,余治斌坐在关某戊的右边谈离婚的事,余治斌提出,修房子欠帐及小孩抚养问题,关某戊不同意,余治斌问关某戊,“想怎么办”,关某戊回答,“你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余治斌就站起来抓住关某戊的肩膀从腰间抽出一把刀朝关某戊身上捅放捅放的,我被吓怕就跑出门喊关某戊从大房跑过来,我们进家见关某戊已经倒在柜子角那里,余治斌持刀朝她身上捅时拿刀比起,不准我们靠近,关某戊就跑出去喊人,刚好派出所的人在对面寨子处理纠纷就跑来,余治斌拿着刀走到门口,警察叫他把刀放下上前把他抓起来了。

(5)证人姚某某证实,2015年2月9日早上,我走到关某戊家炉子边,看见余治斌一个人站在墙壁边,右手拿一把尖刀,刀上还有血,关某戊躺在地上,脖子、肚子上都有伤口,肠子都露出来了。

(6)证人梁某某、吴某某、薛某某证实,2015年2月9日11时许,我们在福泉市城厢镇坪山学校附近调解纠纷时,关某戊跑到大棚说,他家杀人了。我们赶到关某戊家院坝见有一男子从关某戊家走出来,手持一把剔骨刀,我们向该男子喊话,他把刀丢在地上后,我们上前将其控制。

证人刘某某证实,我与关某戊于2014年12月份通过“陌陌”同城交友群认识同居。我跟关某戊的丈夫通过4-5次电话,第一次我先打电话称呼他余哥,并说我是关某戊现在找的男人,不如把离婚手续办了我们大家都好过,我对余治斌说过,关某戊欠我十万元高利贷要其归还之类的话,过后几次打电话都是吵架,关某戊用我的手机发送彩信给余治斌。2015年2月9日,关某戊的妈妈到我们租房处说,余治斌砸关某戊的摩托车叫我多喊几个人,我想到我的身份去了也没有说话的余地。在关某戊回家约半小时,她母亲打电话说,关某戊被她丈夫杀死了。

(8)证人关某戊、王某某证实,2015年2月8日早上,我们在福泉北门遇到余治斌,余治斌打电话给罗某某叫关某戊回家解决离婚的事情,并扬言要杀死她全家。回家听说关某戊被余治斌杀死了,关某戊平时不做事、还没有和余治斌离婚就和姓刘的好,余治斌在家抚养两个小孩,人很勤快,有礼貌,希望从轻处罚。

(9)证人关某戊证实,关某戊嫁给余治斌生了两个小孩,婚后一直是余治斌找钱给她用,关某戊不做事,没钱用就将娃娃甩在家,自己外出鬼混,希望从轻处罚余治斌。

(10)证人余某乙证实,余治斌和关某戊是2009年结婚的,感情很好,生育两个小孩。在案发前4-5天,余治斌来我家说,他修房子欠关某戊妈妈的钱,关某戊还将她和这个男的照片发给余治斌,和关某戊裹起的男生也向他要黑钱,我劝他不要乱来,希望对余治斌从轻处罚。

(11)证人余某乙证实,去年关某戊外出打工不愿回家,余治斌生气打了她两耳光,二人分开后关某戊打电话要求离婚,要求余治斌补偿钱给她,余治斌就说你有什么资格提条件就没有理会关某戊,余治斌多次到关某戊外家找,后来关某戊打电话给余治斌说他找了一个男的,还把他和男的抱在一起的照片发给余治斌,这个男的也发短信打电话给余治斌,喊余治斌和关某戊办离婚手续刺激余治斌说,关某戊借了他的高利贷要余治斌还他钱,关某戊在这个事情上有一定责任。

四、被告人的供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4月,关某戊没有跟我说一句就跑到湖南长沙打工,我在家要种蔬菜卖钱又要带我大儿子,在2014年6月我去长沙把关某戊接回家,10月关某戊又没有打一声招呼跑到长沙去了,我接关某戊回家到马场坪火车站时,关某戊说,“要去贵阳打工”。我觉得她一心想在外面打工,回到家了都没有心思带孩子,我就打了她几耳光,她就跑了。我把从长沙带回来的她的衣服送到她的父母家,并当着她父母亲的面把她的衣服全部烧了,在我到遵义打工期间接到一个姓刘的男子发彩信给我,是关某戊和姓刘亲密的照片,过后姓刘的又打电话来骚扰我,2015年1月22日,姓刘的打电话说关某戊差他10万元钱的高利贷,说我跟关某戊是夫妻,关某戊的债务也有我的一半叫我拿钱还。2015年2月7日晚上,我打电话给罗某甲叫关某戊出来把事情处理了好过年。罗某甲答应叫我第二天来她家处理。次日14时,我到金山派出所门口摊子上买了一把剔骨刀放在踏板车坐垫下的箱子里,2015年2月9日10时,我骑踏板车到关某戊家把刀扣皮带上进家时关某戊、罗某甲、关某戊、关某戊在家里厨房围着刹车鼓烤火,我就问关某戊,“我们的婚姻和小孩问题怎么处理”,我和关某戊面对面,她就站起来准备伸手打我,我就捏住关某戊的手把她扭翻转倒在地上并手抓住她的头发,膝盖抵起关某戊的胸部,这时,关某戊、罗某甲、关某戊冲过来到我的正前方,我把刀抽出来对着关某戊、罗某甲、关某戊面前来回的晃,我心慌杀了关某戊左边肚子一刀,我看见关某戊的肠子露出来了,我就想事情不出已经出了,反正都是要坐牢的,我就拿起刀又杀了关某戊左边肚子第二刀,我把刀抽出来后,拿起刀对着关某戊、罗某甲、关某戊来回的晃,然后我又杀了关某戊第三刀,第四刀,我左手还是抓起关某戊的头发右手拿刀割关某戊左边脖子一刀,然后又拿刀杀关某戊的肚子约5、6分钟,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叫我把刀扔在猪圈边就被抓获。

五、鉴定意见

1、(黔南)公(刑)鉴(法物)字[2015]120号鉴定意见证实,(1)现场提取血痕标记为关某戊所穿黄色棉服布片、关某戊所穿袖套布片、关某戊所穿白色毛衣布片、关某戊所穿红色T恤衫布片、关某戊所穿黑色长裤布片、关某戊所穿红色裤子布片及尖刀刀刃擦拭物、余治斌右手背上疑似血迹、余治斌所穿牛仔裤左裤腿上疑似血迹的检材上均检出一女性DN某,为关某戊所留。

(2)送检“尖刀刀柄擦拭物”检出两人以上的混合DN某分型,在此混合DN某分型中,关某戊的DN某分型可从中找到来源。

(3)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关某戊和罗某某系关某戊的生物学父母。

2、(福)公(司)鉴(尸检)字[2015]013号鉴定意见,被害人关某戊系生前左颈总动脉离断、心脏破裂、右肺裂伤、肝脏贯穿伤、右肾裂伤致急性创伤性大失血死亡。

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福泉市关某戊家住宅西侧厨房,该房间橱柜西侧地面有一女尸,呈仰卧位,头东北脚西南,右上肢伸直放于身体右侧,左上肢屈曲伸于橱柜下方,双下肢分开呈伸直状,尸体腹部可见肠管突出体外,尸体下方地面见0.4cm×0.25cm血泊,距房门以西0.3cm地上发现一条围裙已提取,余无异常。

七、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经被告人余治斌带公安民警到现场辨认,确认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坪山村大坡组李家寨关某戊家住宅西侧厨房处系其杀害关某戊的地点。

经余治斌辨认,在七把不同刀具中,辩认出杀害关某戊的凶器为现场提取剔骨刀一把。

上述事实,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余治斌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治斌在夫妻感情遭受刺激的情况下,不能冷静处理,当着被害人亲属持刀刺杀关某戊致当场死亡,其行为非法剥夺她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生前心、胸被刺破裂20余处,证明被告人余治斌故意杀人的犯意坚决,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有主要过错,属激情杀人,建议对其处以无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治斌明知有人呼救可能被抓仍未逃离现场等待抓捕,成立“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余治斌杀人后持刀走出作案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的自首情形不符,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成立自首。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余治斌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情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治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世宏

审 判 员  游昌新

代理审判员  郭 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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