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元月14日作出(2016)黔0381刑初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某撤回上诉。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波
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
代理审判员 肖 琴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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