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德辉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1
罪犯李德辉,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于2010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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