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盘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于2010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获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桑盘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桑盘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盘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