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志军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20
罪犯秦志军,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军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3668元。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志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9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秦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财产刑,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7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