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家希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2016-08-30 22:20
驳回申诉通知书

蒋家希:

你不服本院(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你将人民法院查封的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遵义市衡阳路开发的福兴花园商住楼住房非法出售的事实存在,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你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你所提供的材料并不能充分证明其行为已经政府工作组授权及允许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原审判决依法对你进行刑事处罚并无不当,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员胡海燕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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