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1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生于贵州省兴仁县,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帮慧、伍佰林,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邹帮慧、伍佰林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于2015年8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伪造公司印章罪

1、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与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亿博公司)法人苟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甲安排其员工私刻四川亿博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资料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交易中心)参加招投标,骗取政府工程监理投标。

2、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与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俊成公司)法人李某甲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甲安排其员工私刻四川俊成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俊成公司资料在州交易中心参加招投标,骗取政府工程监理投标。

3、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大正公司)法人李某甲祥授权的情况下,安排员工私刻重庆大正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用伪造重庆大正公司资料在州交易中心参加招投标,骗取政府工程监理投标。

4、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深圳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深龙港公司)法人陈某甲授权的情况下,安排员工私刻深圳深龙港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用伪造的深圳深龙港公司资料在州交易中心参加招投标,骗取政府工程监理投标。

(二)串通投标罪

2013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用伪造的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委托书,招、投标文件,以几个公司名义同时报名到州交易中心参加14个工程项目的围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市政工程招标代理、监理投标。

1、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了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到州交易中心报名参加兴仁县2013年保障保性住房(公租房)工程(以下简称兴仁公租房工程)监理项目投标,安排员工郑某某在网上报名,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254.157。在被告人刘某甲操纵下项目投资为38万元的兴仁公租房工程被刘某甲以四川亿博公司名义串标中标。

2、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到州交易中心报名参加兴仁县2013年保障保性住房(廉租房)工程(以下简称兴仁廉租房工程)监理投标,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在网上报名,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 252.17。在被告人刘某甲操纵下项目投资为170万元的兴仁廉租房工程被刘某甲以四川亿博公司名义串标中标。

3、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到州交易中心报名参加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第一段标)项目投标,刘某甲安排员工黄某某在网上报名。在被告人刘某甲操纵下项目投资为728万元的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第一段标)项目被刘某甲以四川俊成公司名义串标中标。

4、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到州交易中心报名参加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第二段标)项目投标,刘某甲安排员工黄某某、郑某某在网上报名。在被告人刘某甲操纵下项目投资为1216万元的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第二段标)项目被刘某甲以四川俊成公司名义串标中标。

5、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18. 86. 210.3)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五标段)项目投标。

6、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等人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85.195.191)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二标段)项目投标。

7、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三个公司报名为同一 IP为:222.85.195.191)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四标段)项目投标。

8、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85.195.191)、在网上报名参加黔西南州交易中心公示的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第一标段)投标。

9、2013年1 0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两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85.202.175),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段)项目投标。在被告人刘某甲操纵下项目投资为76 654 690.67元的工程,被刘某甲以云南世博公司名义中标。

10、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两公司报名为同一 IP为:222.85.202.175)、云南世博公司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段)投标。在被告人刘某甲操纵下项目投资为376万元的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段)项目被刘某甲以四川俊成公司名义中标。

11、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三个公司报名同一 IP为:1.204.60.44)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第二标段)投标。在被告人刘某甲操纵下项目投资为803万元的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第二标段)监理投标,被刘某甲以四川俊成公司名义中标。

12、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二个公司报名同一 IP为:1.204.118.204)、贵州天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州交易中心公示的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监理投标。

13、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和法人章制作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二个公司报名为同一 IP为:1.204. 118. 204)、贵州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投标。

14、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董某某用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贵州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三个公司报名同一 IP为:1.204.129.175)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工程监理项目投标。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为了串通投标,伪造印章罪只是串通投标罪的牵连行为,应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分别与四川亿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某,四川俊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云南世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甲安排其员工私刻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印章和法人章,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的资料,以几个公司的名义同时报名在州交易中心参加市政工程的招投标,骗取市政工程招标代理、监理投标。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了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在州交易中心网上报名参加兴仁公租房工程项目投标,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为:1.204.254.157,后四川俊成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投标公司IP地址、网上报名截图、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30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余某)、四川亿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分别在网上报名参加兴仁公租房工程招标,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为:1.204.254.157。并向州交易中心提交投标文件。

2、州交易中心出具的四川俊成公司中标项目情况、中标公示证实:兴仁公租房工程项目中标人为四川俊成公司。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实: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川俊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兴仁公租房工程监理合同。

4、证人黄某某证言:兴仁公租房工程招标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公司名义报名,做成标书,但是网上报名显示是余某的名字。余某没有在刘某甲的公司上班,是我操作的。刘某甲安排郑某某用四川亿博公司的名义报名,作亿博标书。我和郑某某是在贵阳用电脑报名,是刘某甲安排我们去兴义的州交易中心开的标,我代表俊成公司开标,我老公殷某木代表亿博公司开标,最后是俊成公司中标。公租房和廉租房是同时开的标,实际是刘某甲中标。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3年7月30日,兴仁公租房工程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我用自己刻的公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安排郑某某从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两个公司报名是用我们公司的电脑报的,IP地址是1.204.254.157,这个工程中标价是170万元,四川俊成公司中标。

二、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了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在州交易中心网上报名参加兴仁廉租房工程项目投标,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为:1.204.254.17,后四川亿博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投标公司IP地址、网上报名截图证实:2013年7月31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余某)、四川亿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分别在网上报名参加兴仁廉租房工程招标,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为:1.204.254.17。

2、州交易中心出具的四川亿博公司中标项目情况、中标公示证实:兴仁廉租房工程项目中标人为四川亿博公司。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实: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川亿博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兴仁廉租房工程监理合同。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兴仁廉租房工程招标,这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公司名义报名,做成标书,但是网上报名显示是余某的名字。余某没有在刘某甲的公司上班,是我操作的。刘某甲安排郑某某用四川亿博公司的名义报名,作亿博标书。我和郑某某是在贵阳用电脑报名,是刘某甲安排我们去开的标,我代表俊成公司开标,我老公殷某木代表亿博公司开的标,最后是我老公代表的亿博公司中标。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兴仁廉租房工程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我用自己刻的公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安排郑某某从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两个公司报名是用我们公司的电脑报的,IP地址是1.204.254.17,这个工程中标价是38万元,四川亿博公司中标。

三、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了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分别代表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在州交易中心网上报名参加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监理项目投标。后四川俊成公司中标。该工程由王某甲进行监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投标公司IP地址、网上报名截图、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10月14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黄某某)、四川亿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分别在网上报名参加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一标段、二标段)监理项目投标,报名IP地址分别为四川俊成公司222.85.202.165,四川亿博公司218.86.205.176,并向州交易中心提交投标文件。

2、州交易中心出具的四川俊成公司中标项目情况、中标公示证实: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一标段、二标段)监理项目中标人为四川俊成公司。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实:兴义市博大基本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俊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一标段、二标段)合同。

4、保证金入账明细表证实:2013年10月29日、30日,参与兴义市景峰大道延伸段(巴结段)一标段、二标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竞标的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已经交纳了保证金。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郑某某帮刘某甲打工,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一标段、二标段)这两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报名,做俊成标书。安排郑某某用四川亿博报名,做亿博标书。我和郑某某都是在刘某甲贵阳公司电脑报名。这两个标是我亲自去兴义的州交易中心开的标。最后是四川俊成公司中标。

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我找到博大公司的张某明,他同意把兴义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监理拿给我进场做,我与刘某甲的四川俊成公司和博大公司签协议,俊成公司可以参加投标,投中标就接着做,不中标就按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后我找到刘某甲,让他投标兴义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监理(一标段)和兴义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监理(二标段)两个项目,这两个标段是13个亿左右,监理费用是1 600万左右,我给刘某甲说了我用他的俊成公司去做,给他80万元。四川俊成公司得标后是我在做这两个工程的监理。

7、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兴义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监理(一标段)和兴义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监理(二标段)两个项目由王某甲做的,我负责帮他投标,我都是用四川俊成公司去参加的投标,如果中标后拿给王某甲做,王某甲给我10%的管理费,标书是我安排人做的,公章都是用我伪造的公章盖的,法人签字也是我们代签的。这两个工程是王某甲请我用四川俊成公司的名义去做的,因为四川俊成公司有总监在兴义,该公司可能会中标,所以他就没叫我用四川亿博公司去参加投标。后我就安排郑某某和黄某某从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这两个项目标价共1600万,后是四川俊成公司中标。

四、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的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五标段)项目投标,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18.86.210.3。该项目中标人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网上报名截图证实:2013年12月19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黄某某)、云南世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分别在网上报名参加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五标段)监理项目投标,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18.86.210.3。

2、州交易中心出具中标公示证实: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五标段)项目中标人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3、投标保证金清单证实:云南世博公司为刘某甲交纳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五标段)监理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万元。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五标段)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报名,做投标文件,同时安排郑某某代表云南世博公司报名。我们都没有中标。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3年12月19日,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五标段)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我安排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18. 86.210.3。工程不是我们中的标。

五、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二标段、第四标段)项目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85.195.191。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二标段)项目中标人为重庆宏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四标段)项目中标人为湖南湘潭市宏达监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网上报名截图证实:2013年12月23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黄某某)、云南世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四川亿博公司(联系人郑某莎)分别在网上报名参加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二标段、第四标段)项目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85.195.191。

2、投标保证金清单证实:云南世博公司为刘某甲交纳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二标段、第四标段)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各1万元。

3、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证实: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二标段)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重庆宏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云南世博公司。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四标段)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湖南湘潭市宏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四川俊成公司。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实:2014年2月10日,黔西南州义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宏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第二标段)监理合同。2014年1月25日,黔西南州义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潭市宏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第四标段)监理合同。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二标段、四标段)这两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报名,做投标文件,同时安排郑某某代表云南世博公司报名,郑某莎用四川亿博报名。我们都没有中标。

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二标段、四标段)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我安排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85.195.191。工程不是我们中标。

六、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第一标段)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85.195.191。该项目被云南世博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网上报名截图证实:2013年12月23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黄某某)、云南世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四川亿博公司(联系人郑某莎)分别在网上报名参加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第一标段)监理项目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85.195.191。

2、投标保证金清单、保证金入账明细证实: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四川亿博公司分别交纳了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第一标段)监理项目工程保证金2万元。

3、中标公示证实: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第一标段)第一中标人为云南世博公司,第二中标人为四川亿博公司,第三中标人为四川俊成公司。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一标段,这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报名,做投标文件,同时安排郑某某代表云南世博公司报名,郑某莎用四川亿博报名,中标单位是云南世博公司。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3年12月23日,“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第一标段)”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我安排郑某某、黄某某、郑某莎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222. 85. 195. 191)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工程是云南世博公司中的标,这个工程不是我做的,也没收管理费,是帮云南世博公司围标的。

七、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公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两公司报名IP地址为同一222.85.202.175)、云南世博公司(报名IP地址为218.86.217.234)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段、第二段)监理项目投标。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段)被云南世博公司中标。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段)被四川俊成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投标公司IP地址、网上报名截图、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12月25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黄某某)、云南世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四川亿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分别在网上报名参加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段、第二段)项目投标并提交了投标文件。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报名IP地址为同一222.85.202.175,云南世博公司报名IP地址为218.86.217.234。

2、投标保证金清单、保证金入账明细证实: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四川亿博公司分别交纳了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段、第二段)保证金各1万元。

3、中标公示证实: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段)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为云南世博公司,第二中标人为四川俊成公司,第三中标人为四川亿博公司。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段) 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为四川俊成公司,第二中标人为云南世博公司,第三中标人为四川亿博公司。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实:2013年11月25日,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俊成公司签订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段)监理合同。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这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报名,做俊成标书,网上显示的我的名字,他安排郑某某用四川亿博报名,作亿博标书。我和郑某某都是在贵阳报名。这个标不是我开的,他安排谁去我不知道,刘某甲安排三个公司报名,我代表一个,郑某某代表两个,最后中标是四川世博公司。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标段),这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报名,做俊成标书。他安排郑某某用四川亿博报名,作亿博标书。我和郑某某都是在贵阳报名。最后中标是四川俊成,但刘某甲是一个人用了两个公司报名参加投标。

6、证人王某乙证言: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标段)监理工程是我联系刘某甲的。我和刘某甲商量好,由刘某甲具体负责去做招、投标,标书也由他自己做,如果最后中标,我就按工程监理费的8%给刘某甲。我负责把施工现场搞好,把监理搞好。投标都是刘某甲在操作,我只要最后做工程监理就得了。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这个是俊成公司中标。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标段)监理工程是2013年11月21日招标,工程总价是一个多亿,监理费约是100多万元,工程我已监理完工,只是没有和业主结算。

7、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3年10月25日,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段)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我安排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工程是云南世博公司中的标,这个工程不是我做的,也没收管理费,是帮云南世博公司围标的。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段)投标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后,我安排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州亿博、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工程是四川俊成公司中的标,这个工程标价大约60万元。工程不是我做的是帮王某乙投的标,费用是王某乙出的,他按照8%到10%给我费用,还没结算。

八、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第二标段)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60.44。该工程四川俊成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投标公司IP地址、网上报名截图、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12月30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余某)、云南世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四川亿博公司(联系人郑某莎)分别在网上报名参加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第二标段)项目投标并提交了投标文件。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四川亿博公司报名IP地址为同一1.204.60.44。

2、保证金入账明细证实: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四川亿博公司分别交纳了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第二标段)保证金1万元。

3、中标项目情况、中标公示证实: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第二标段)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为四川俊成公司,第二中标人为四川亿博公司,第三中标人为云南世博公司。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招标(第二标段)这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用四川俊成公司报名,做俊成标书,但是网上显示是余某的名字,余某没有在刘某甲公司上班,是我操作的。郑某某代表云南世博公司报名,郑某莎代表四川亿博公司报名。这个标不是我开的,最后中标是四川俊成公司。报名的这三个人都是刘某甲安排的。因为报名要交905元,钱由刘某甲出。报名费是我们从网银支付的,谁报名由谁支付,刘某甲在开标后结算给我们。

5、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我通过贵州三维公司一个经理介绍认识刘某甲。我得到一个信息是义龙新区这边有个义龙大道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大概是2 000多万元的项目。我想做这个工程,我有工程师的资格。我就叫刘某甲帮我去投标,中不中标所有的费用都由我出。哪个公司中标,就给公司10%的提成做管理费。这10%就是这个工程我做下来收入的实际金额的10%,如果得20万元的收益就拿2万元给刘某甲。投标是刘某甲在操作,标书是刘某甲做的。他收了我3 000元的资料费,800元的报名费,都是我从网上转给一个叫黄某某的女生的。保证金3万元是我转在刘某甲卡上的,其他都是刘某甲在操作。我只要最后做工程就得了。我和刘某甲是口头约定。原来我以为2 000多万元的金额,直到后来才知道是800多万元的金额,按照常规的2%的管理费,我只得16万元的利润,就要分给刘某甲16 000多元。工程中标的公司好像是四川俊成公司。刘某甲的公司有很多,刘某甲亲自和我说过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这几个公司都是他在运作。估计刘某甲会把他的公司都拿去投标。王某乙做有刘某甲的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监理。王某甲做有刘某甲的兴义市景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工程监理。

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兴义市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第二标段)监理招标这个项目的监理是周某某做的。事先他和我商量过,这个项目拿给他做,所有投标费用周某某出,我负责投标,如果不中标他就出资料费,中标就拿10%的管理费给我,实际就是我用我的公司负责投标,他负责做监理。我就组织了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去参加投标,相关资料都是从银座某室传到州易中心去的,最后中标的是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俊成公司和四川亿博标书上的公章都是用我伪造的公章盖的,法人签字也是我们代签的。这个项目的监理费是70多万元,项目总造价是800多万元,按10%的提成算下来我得7万多元。

九、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二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118.204)、贵州天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项目监理投标。该工程被贵阳振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网上报名截图证实:2014年1月24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黄某某)、云南世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贵州天邦公司(联系人董某某)在网上报名参加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项目监理投标。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IP地址同一为1.204.118.204。贵州天邦公司IP地址为1.204.191.137。

2、保证金入账明细证实: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贵州天邦公司分别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

3、中标公示证实: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项目监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贵阳振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云南世博公司。

4、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我以前就在贵州天邦公司上班,刘某甲在2014年1月将天邦公司买下来,以前的员工就留下了。刘某甲将天邦公司买下来后,公司就搬到贵阳金阳世纪城内。我在公司负责人员注册和升甲资料。我和郑某某在一个办公室上班,她负责四川亿博公司和云南世博公司的业务。刘某甲还挂靠得有四川亿博公司和云南世博公司。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项目监理是刘某甲安排我代表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的,当时报名用的电脑是天邦公司在中华北路的办公室的电脑。标书不是我做的。郑某某对我讲刘某甲安排她代表云南世博公司报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项目监理的名。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这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别人用我的名字报的名。我知情,但不是我报的名。

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 2014年1月24日,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监理投标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我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两个公司报名IPD地址同一为:1.204.118. 204,我们公司没有中标。帮别人围标一次给我2000元费用。

十、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和法人章制作四川俊成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二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118. 204)、贵州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投标。该工程被黔西南州铭辉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网上报名截图证实:2014年1月24日四川俊成公司(联系人黄某某)、云南世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贵州天邦公司(联系人董某某)在网上报名参加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投标。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IP地址同一为1.204.118.204。贵州天邦公司IP地址为1.204.191.137。

2、保证金入账明细证实: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贵州天邦公司分别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

3、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证实: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黔西南州铭辉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四川俊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云南世博公司。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实:2014年3月5日,兴仁县教育局与黔西南州铭辉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这个项目是刘某甲安排别人用我的名字报名。

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1月24日,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投标项目在网上发出公告,我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投标,两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 118. 204,我们公司没有中标,帮别人围标一次给我2000元费用。

十一、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伪造印章制作四川亿博公司委托书、投标文件,安排员工郑某某、董某某用四川亿博公司、世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心公示的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工程监理项目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129.175。该工程被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网上报名截图证实:2014年5月5日四川亿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云南世博公司(联系人郑某某)、贵州天邦公司(联系人董某某)在网上报名参加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工程监理项目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129.175。

2、保证金入账明细证实: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贵州天邦公司分别交纳了保证金2万元。

3、中标公示证实: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工程项目监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贵州天邦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贵州致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实:2014年5月28日,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5、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工程监理项目是刘某甲安排我代表贵州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我是在贵阳金阳天邦公司我使用的电脑报的名。我代表天邦公司到州交易中心备案,留的联系人是我,所以,在网上报名时,系统就自动生成了联系人的名字,项目经理汪某的名字也是自动生成的。我代表天邦公司到州交易中心备案大概是2012年或者是2013年,当时天邦公司还没有卖给刘某甲,是在网上备案的,备案后请人把资料带到兴义就行了。

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4月30日,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工程监理(二次)在网上发出公告,我安排员工郑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用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贵州天邦公司在网上报名参加州交易中公示的项目投标。在网上报名参加黔西南州交易中心投标,三个公司报名IP地址同一为:1.204.129.175。我们公司没有中标,是帮别人围标。帮别人围标一次给我2 000元费用。

同时,本案还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甲处扣押四川俊成公司印章一枚(5101008108802)、重庆大正公司印章一枚(500103500963)、四川俊成公司贵州分公司印章一枚、四川亿博公司印章一枚(5101008262681)、注册监理工程师彭某义印章一枚(注册号52001078,有效期2014年6月22日)、注册造价工程师皮某雄印章一枚(A52001078,有效期2015年12月31日)、李某甲印章一枚(5101008108805)、李某甲祥印章二枚、苟某某印章二枚(其中一枚5101008262682);从赵某某处扣押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从穆某某处扣押刘某甲与穆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现金40 000元。扣押的印章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无异议。

2、兴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3日,办案民警在州交易中心将刘某甲抓获。

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

4、四川亿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四川亿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苟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代理等。

5、云南世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 云南世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甲乙,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

6、四川俊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四川俊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等。

7、重庆大正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 重庆大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甲祥,公司经营范围为各类公司的招标代理及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

8、深圳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证实:深圳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某甲,经营范围为: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

9、四川俊成公司贵州分公司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 四川俊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在贵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同年1月10日取得税务登记证,同年1月8日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是李甲,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等。

10、调取证据通知书、样章、印章销毁证证实:公安机关分别调取正在使用的四川亿博公司印章及苟某某印章,重庆大正建设工程公司印章及李某甲祥印章,四川俊成公司印章及李某甲印章用于鉴定。四川俊成公司原印章(5101008108802)已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成都市公安局销毁。

11、四川亿博公司工程监理承包协议证实:该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同意刘某甲在贵州设立四川亿博公司贵州直属项目部,以承包方式在贵州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为方便贵州直属项目部经营,四川亿博负责协助刘某甲制作标书等手续。四川亿博另提供的合同专用章等印章由刘某甲根据业务在当地自行办理。承包价每年15万元。

12、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管理协议证实:四川俊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与刘某甲签订协议,四川俊成公司与刘某甲共同筹建四川俊成贵州分公司,刘某甲每年缴纳包干管理费15万元,四川俊成公司同意刘某甲在贵州以其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刘某甲有权使用四川俊成授权委托的公章、资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四川俊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级税务登记证。开标时,提供不少于5名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证件、印章以备刘某甲使用。协议期限3年。

13、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协议证实:2013年6月28日,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与刘某甲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协议

14、重庆大正公司说明证实:经查我公司档案,2013年3月1日,刘某甲与深圳深龙港公司贵州公司穆某某签订协议不是我公司同刘某甲签订的。

15、分支机构承包协议书、云南世博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证实:云南世博公司与刘某甲签订承包协议书,同意刘某甲成立云南世博公司贵州分公司。

1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刘某甲打电话给我,讲他想挂靠我公司开展业务,我讲挂靠不行,要开展业务必须要在贵州成立分公司才能开展业务,我叫他来成都和我面谈。刘某甲来到成都和我见面后,我们双方就谈了共同筹建四川俊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相关事宜,在2012年12月28日,我公司就同刘某甲签了《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管理协议》,签好协议后,在2013年1月份,刘某甲就成立了四川俊成公司贵州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李甲。当时刘某甲对我讲叫李甲负责,但我不知道李甲就是刘某甲的老婆。贵州分公司有一枚四川俊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印章。贵州分公司是不能独立对外开展业务,他所开展的业务都需要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他对外开展业务都需要盖总公司的印章和法人印章,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他也可以盖他分公司的印章。《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管理协议》第2条规定:为了方便乙方拓展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可在贵州省以甲方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由乙方实行管理经营,乙方具有使用经甲方授权委托的公章、资质等权利。这一条的意思是乙方(刘某甲)可以使用我公司的公章,资质和名称,他需要用我公司的公章、资质和名称等文件时,他可以派人来总公司拿公司印章,资质等物品,我公司也可以带过去。没有同意他私自雕刻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这个是不可能同意他雕刻的。我公司的公司印章在2014年5月29日变更过的。2014年5月29日之前用的公章已经被销毁了,只是李某甲迪的毕业证书上和邓某福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上盖有我公司以前的印章。公司的法人没有变更过。刘某甲在电话中对我讲过,他想刻公司的印章和法人章,我没有同意他刻,我知道这是违法的。

17、证人苟某某证言证实:我的公司在贵阳南明区设有一个分公司,负责人以前是冉某龙,今年四月份换成胡某勇,这个分支机构在贵州正常开展业务的。我公司在兴义没有分支机构,一个省只能有一个分支机构,在贵州也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刘某甲和我们公司只是合作关系,他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员,我和他有一份合作协议的,他只是我们项目部的合作人员。刘某甲连二级法人都不是,只是按协议和他合作,我们和他的协议是2012年6月19日签订的,签订三年,今年6月份终止,他好像自己有一家公司,我们不和他做了,前两天听说他被抓了。我公司肯定只有一枚法人章,一枚印章,一枚财务章,是在公安局备案了的,我们正在使用的,从来没更换过。我公司印章,法人章从来没有单独拿给他使用过,刘某甲是我们公司合伙人,不可能拿给他用的,要盖章都得到总公司来盖,我们自己办事时拿过去过,没有拿给别人过。我们公司的人在成都办业务时,在银行发现兴义多有一个账户,这个肯定是不允许的,要总公司授权才能开,发现这个事,我们准备收回和他的合作了。在贵州兴义刘某甲用我公司名义做的工程我不是很清楚,是我们公司工程部在管理,我们今年年初就给他说不给他做了,具体哪些我查一下才说得清楚。刘某甲每年拿15万元给我,合作两年我收了他30万元。我不可能授权给刘某甲刻我们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

18、证人代某某(系重庆大正公司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重庆大正公司在贵州遵义设有一个分公司,那点的负责人是张某某。我公司同张某某签有合同。我公司没有授权张某某雕刻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我公司只有一枚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现在这两枚章都是在总公司保管着的,我公司同张某某签的合同中有条款明文规定,张某某是不能再设立分支机构的。刘某甲和我公司没有一点关系。

19、证人韦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刘某甲的公司断断续续工作了一年多,从他公司成立我就上班的,2013年6月份我就离开他公司,今年正月初八以后我又去他公司上班了,后来有个陈姐也在这个公司上班的。刘某甲叫我去刻重庆大正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他就叫我把盖有公章和私章的重庆大正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打印出来照着去刻,我按他要求到大佛洞找人刻了一个重庆大正公章和一个李某甲祥法人私章。明片上显示刻章的人叫李某甲丙,他收了我160元,公章是140元,私章是20元,李某甲丙还开了一张手工收据给我,收据我是拿给管公司小账的赵某某。这个章刻好后我交给赵某某,赵某某把这个章拿给县份上的一个人,这枚假的公章现在还在使用。刘某甲在兴义刻了重庆大正公司公章总的三枚,2013年有一次是在八一公园对面刻章那里刻的,是刘某甲去刻的,钱是他付的,是我和他一起去拿的,结果说章会漏油,叫我重新去刻。还有一次是我去帮他刻的,总的是三枚。这三枚章只有一枚好的和一枚是坏了没把子的还在公司,我后面刻的刘某甲拿在县份上用了。我在刘某甲公司我没看见过重庆大正公司真的公章,刘某甲从贵阳带有一枚重庆大正公章,叫我们照着这枚章刻的,他在兴义招投标都用的是我刻的这枚章,盖了章做的标书都在交易中心存有。我还给刘某甲刻的假公章有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公司的章,这些章他全部都在使用的,交易中心标书里都有样板的。刘某甲在投标时,做有一些假的业绩,比如重庆大正部分业绩里面合同做的是假的,这些假资料交易中心都有的。我雕刻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的的假公章是在金三角第一家雕刻公章的店铺雕刻的;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的公章是在荷花塘的其中一家雕刻公章的店铺雕刻的。其中,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的公章在这两个地方都雕刻过,各有两枚公章。在荷花塘那家雕刻假公章的人叫李某甲丙。金三角雕刻假公章的人在小小李珠宝的旁边是四川人。雕刻的假公章都是光敏章。雕刻的假公章重庆大正公司是120元一枚,其他的假公章都是100元以上。赵某某也是雕刻过假公章的,他是在金三角的那家雕刻的,雕刻的是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其中一家的公章。

2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6月份到四川俊成公司上班的,四川俊成公司在兴义设有办事处,办事处负责人叫刘某甲,也就是说刘某甲挂靠四川俊成公司。2014年5月份,刘某甲同袁某合伙又接了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所以,刘某甲又叫我到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上班。公司的办公地点在银座B栋25楼。刘某甲挂靠的公司有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重庆大正公司,深龙港公司。2014年1月份,我听讲刘某甲买了天邦公司,我在四川俊成公司负责深龙港公司和重庆大正公司在兴义的招投标工作。我代表深龙港公司投了贞丰档案局的房建工程,这个工程是深龙港公司委托我去州交易中心投标,我是全程参与了该工程的投标工作,是工程代理标。投标文件是我亲自做的。在我公司的办公室内有深龙港公司的法人章和公司章的,这个章是公司财务人员赵某某保管着的,我做好标书,我就找赵某某拿章来盖。我没有做过重庆大正公司、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的标书。州交易中心提供的“贞丰县综合档案馆项目建设投标文件”上所盖的“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陈某甲印” 和“义龙新区关兴大道(一期)道路建设投标文件”上所盖的“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陈某甲印”的章,都是我做好这本投标文件后,找赵某某拿章来盖的。我都是用贵阳分公司发给我的电子模板来修改的,按刘某甲要求做好标书,然后盖好章就行了,都是刘某甲安排我做的。

2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我到四川俊成公司上班,刘某甲安排我负责文秘工作。公司在兴义市银座小区。四川俊成公司的法人是李某甲,负责人是刘某甲。四川俊成公司的业务是做工程监理,全部都是房开方面的。我是2013年12月左右开始管理公司的印章的。这些印章是刘某甲交给我的。我去哪里我就带公章到哪里。平时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申请、公司资质的复印件、同其他公司签订合同都需要用章,但是从我管理公章开始还没有同其他公司签订过合同。我所管理的公章有四川亿博公司苟某某的法人章2枚、公章1枚;重庆大正公司的法人李某甲祥法人章2枚、公章1枚;皮某雄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私章l枚;四川俊成公司法人李某甲章1枚、公章1枚;彭某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私章1枚;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公章l枚。总共有11枚印章。

2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3月份至7月份在刘某甲的公司上班。刘某甲的几个公司都在一起办公,办公地点在银座B栋25楼最里面一间,我上班时上面挂的是四川俊成公司牌子,他只挂了一个牌子但是几个公司是在一起办公,他经营有四川俊成、重庆大正、深圳深龙港三个公司,我知道还有一个四川亿博公司,我在时这个公司基本上没开展业务,四川俊成、重庆大正、深圳深龙港三个公司是开展业务的,就是开过标的。我知道的四川俊成、重庆大正、深圳深龙港三个公司的公章我都得使用过,我每次使用时都是给公司赵某某要公章,盖之后我拿还给他由他保管。但是有时候刘某甲会把公章带起出门,等他回来才能盖。我们公司刻章是刘某甲按排韦某某去做过的,我和韦某某去铁匠街口小小李珠宝店旁边一个刻章点去取过两次公章,取了之后是韦某某拿的,钱也是她付的。刻章这个人是个中年男人,头发有点白,爱说话,是个四川口音人,现在看见我都认识。我和韦某某去取过两次都是圆形公章。我去过安龙监狱结过一次账,30多万元,去册亨结过一次账7万多元,顶效和赵某某去结过一次账5万多元。我和韦某某在刘某甲的安排下一起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过标,我代表重庆大正公司,韦某某代表深圳深龙港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过,我和韦某某其中一个中了义龙新区德卧中学工程的招标代理,按规定我和韦某某是刘某甲公司员工,我们是不能同时一起去投标。我们一起去也中标了,但这个不是公开招标的,是邀请招标。这个事是刘某甲操作的,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都是刘某甲安排我们自已在公司制作并在赵某某那儿要公章盖上去之后参加投标的,交易中心邀请招标次数很少的,是刘某甲安排我们才一起去的,老板叫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做了也得标了。公开招标我们没有一起去过,邀请招标我们一起去过的,有过几次。义龙新区德卧中学工程的招标代理我记得最清楚,另外就有兴仁县环湖网环湖道路工程的公开招标,我和韦某某也一起去的,我代表重庆大正公司,韦某某代表深圳深龙港公司,授权书是刘某甲叫我们俩自已做的赵某某那儿要公章盖的,这个工程是谁得我不清楚了,我们俩个人都得进入共公交易中心参加投标的,是刘某甲操作的。我在刘某甲公司上班才三个多月,在我上班期间他总的才得了一个工程招标代理,就是义龙新区德卧中学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料当时我不会做,刘某甲从贵阳叫来一个男的姓张做资料,做的这些资料上的公章是用刘某甲公司里的印章盖的。刘某甲的四川俊成、重庆大正、深圳深龙港、四川亿博这几公司都是在银座B栋25楼办公。

2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在刘某甲的公司上班的。我去上班的时候,刘某甲的公司是在七天连锁酒店后面租的一间民房内办公,当时公司挂的牌子是四川亿博公司黔西南州办事处,我去上班后,才了解,刘某甲是挂靠四川亿博公司。据我知道,刘某甲挂靠得有重庆大正公司、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但刘某甲和这四家的关系我讲不清楚,到底是挂靠还是合作还是其他关系我不知道。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份左右,我和刘某甲是雇佣关系,2013年2月至8月7日,我和刘某甲是合伙关系,2013年2月至8月7日至现在,又是雇佣关系了。2013年2月至8月7日期间,当时刘某甲想挂靠四川俊成公司,刘某甲就约人和他合伙,当时他约有郭某、陈某武、卢某林合伙,每个人拿7万元出来,刘某甲对我讲了以后,我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当时签得有协议的,在2013年5月份陈某武、卢某林退出合伙,陈某武提出来,大家把协议拿去销毁了,所以,这个协议大家都没有保存,我和郭某一直和刘某甲合伙到2013年8月份,我就退出了,郭某和他一直合伙到2013年9月份左右。我把陈某武交的5万、卢某林所交的7万元,加上我本人的7万元收齐后,总共19万元,我就交给刘某甲了,当时明确我管财务。我给刘某甲19万元的现金是从我的工商银行的卡上打到刘某甲的工商银行银行卡的。不管我是和刘某甲合伙期间,还是我在刘某甲公司打工期间,我都是负责财务和办公室工作。刘某甲公司的公章开始是我管,但在2013年11月份,刘某甲招了一个员工叫刘某乙,就由刘某乙管,我们里面的管理很松散,不是很严格,我管理期间,公章是我锁在我柜子里面的,哪个要盖章,都要经过我同意,后来刘某乙管理公章,但别人要盖章时,刘某乙都要问我,可不可以盖。我保管的有重庆大正公司、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重庆大正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有两枚,有一枚公司公章是烂的,所有这四家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都是刘某甲交给我的。我只记得有一次韦某某拿了一张雕刻章的收据叫我报账。2013年12月份,我把重庆大正公司、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这三家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全部交给刘某乙保管了,其中深圳深龙港公司没有法人章。所以,深圳深龙港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我保管着的。

24、证人李某甲丙证言:相片上这个女的(韦某某)2014年3月份那段时间来我这里刻过一枚重庆大正公司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的章,总的来我这里刻了三四次章。

25、证人刘某甲丙证言证实:我在兴义市铁匠街小小李珠宝店旁边摆一个刻章的摊子,相片上这个女的(韦某某)叫我帮他刻一枚公章的时候有三四次,刻两枚公章的时候有二次左右,刻一套的时候有二次。我帮这个女的刻有四川亿博公司的章、四川俊成公司的章。今天你们从我用来刻章的电脑里调出的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图样是这个女的叫我做公章时候用的。

26、证人张某某(重庆大正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证言:我经我公司办公室主任介绍认识刘某甲的。2013年6月28日,我公司和刘某甲签订了重庆正大公司贵州分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书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要提供给刘某甲总公司的盖章和法人章,但总公司讲公司只能有一枚印章,如果需要盖章把文件给我,我拿去总公司盖。从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期间,刘某甲从来没有拿有关文件给我到总公司盖章,在今年2月份我公司就发现刘某甲在网上以总公司的名义发公告,公告上有总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

27 、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 深圳深龙港公司以前是国有的,97年改制以后我就是法人。我们公司2005年以前在贵阳有一个分公司,是一个叫陈某炯的负责,2005年就把这个公司撤了,升级叫深圳市深龙港公司分公司,现在这个公司是陈某林负责,工作在开展。我们和陈某炯六七年没有合作了。公司只有一枚公章。我公司没有和兴义发生过相关账务来往。

28、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9月20日,交易中心正式运行,我一直在交易中心工作。现在主要是在监督科工作,监督科主要是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我接到过韦某某实名举报重庆大正和深圳深龙港等公司使用假证的情况,我们都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我们这块主要是有围标串标的情况发生,还有就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发生。我在监督科负责做报表,就发现报表上不同公司用同一 IP地址报名的情况,属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之一,每月都会做相同IP的报表交中心领导,这个报表准确体现了同一 IP串标的情况,我可以提供给你们作证据使用,同时我还制作了一张同一IP的表交给你们,这就客观反映了哪几家公司串标的情况,还有其他串标依据也可以提供给你们。我不认识刘某甲,但是他有公司在我们中心进行交易活动。韦某某举报后才知道刘某甲有重庆大正、深圳深龙港、四川亿博、四川俊成、贵州天邦和甘肃第五建这几家公司,具体公司资质审查是在住建局,我们这只是备案。所以他有这几家公司我们也不知道,主管部门不是我们,是韦某某举报后才知道刘某甲涉嫌伪造印章和串通投标方面的犯罪,所以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我认为刘某甲他一个人用上述公司报名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就是串标行为,我们对公司的资料进行了复查,并对相关资料讲行了截图,现在也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主要是用上述两个公司以上同时报名同一项目,就有围标串标嫌疑,再加上IP地址同一,就更能证实这种情况。我们交易中心网站内的资料是永久保存并不可更改的。中标公示是在交易中心经过专家评审后得出的结果,发布到网站上接受大众监督,有三个中标候选人,一般都是第一候选人中标,除非第一候选人因为特殊原因放弃中标,才顺延第二、三候选人。但是还没发现有第二、三候选人中标的情况。望谟县第六中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这个项目没有进入系统管理,所以电脑上没有相关资料。下列项目是用两个公司以下是报名进行围标的:1、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一标段)这个项目用四川亿博和四川俊成报名,最后中标的是四川俊成。2、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二标段)这个项目用四川亿博和四川俊成报名,最后中标的是四川俊成。3、兴仁廉租房工程招标,这个项目用四川亿博和四川俊成报名,最后中标的是四川亿傅。4、兴仁公租房工程招标,这个项目用四川亿博和四川俊成报名,最后中标的是四川俊成。5、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标段),这个项目用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和四川俊成报名,最后中标的是四川俊成。6、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监理招标(第二标段),这个项目用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和四川俊成报名,最后中标的是四川俊成。上述这几个项目有电脑截图资料证实亿博和俊成同时报名,如果都是刘某甲指示安排的,应该是围标串标。另外还发现有同样的这几家公司报名其他项目的行为,虽然是没有中标,但也不排除是帮别人围标,比如还有:1、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这个项目用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和四川俊成报名,中标单位是云南世博。2、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建设项目监理(二次),这个项目是用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和贵州天邦报名,中标单位是贵州鹏业,贵州天邦为第二中标人。3、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这个项目是用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和贵州天邦报名,中标单位是黔西南州铭辉,第二中标人是四川俊成,第三是四川世博。4、兴仁县第六中心建设项目监理,这个项目是用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和贵州天邦报名,中标单位是贵阳振兴,但是云南世博为第三中标候选人。5、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招标,这个项目用的是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和四川俊成报名,中标单位是云南世博。6、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一标段),这个项目是用深圳深龙港、云南世博和四川俊成报名,中标单位是贵州三维,四川俊成为第三候选人。7、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二标段),这个项目用深圳深龙港、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和四川俊成报名,中标单位是重庆宏都,云南世博为第三中标人。8、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四标段),这个项目是用深圳深龙港、云南世博和四川俊成报名,中标单位是湖南湘南湘潭市宏达监理有限公司,四川俊成为第三中标人。后面的8个项目也证实了刘某甲的有关公司同时报名的情况。

29、证人郑某某证言:2013年3月,刘某甲请我到他的公司上班,他的公司地点在贵阳市金阳世纪城,他请我时,他是挂靠四川俊成公司,他代表四川俊成公司在贵州开展业务,后面我才知道他还挂靠得有四川亿博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大概是在2013年10月份左右刘某甲才挂靠的,当时他告诉我让我来专门负责云南世博公司,其他的公司业务我就不管了。我在刘某甲的天邦公司内主要是负责公司备案和做投标文件。我代表四川亿博公司和云南世博公司到黔西南备案过,代表四川亿博公司备案时,我是到兴义备的,留的联系人就是我的名字,代表云南世博公司备案是在网上备的,留的联系人也是我的名字。州交易中心提供的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建设项目监理(二次)工程的报名单,这张报名单上的联系人是我的名字,但不是我代表四川亿博公司和云南世博公司报的名。我在2014年2月底就离开刘某甲的公司了,没有在他的公司上班了,因为这两个公司都是我去备案的,公司其他人在网上报名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备案时所留的联系人的名字。州交易中心提供的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二标段)、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五标段)和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四标段)、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一标段、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第一标段)、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项目监理、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工程的报名单,这七个工程是刘某甲安排我用云南世博公司的名义在网上报的,我是用金阳办公室的电脑报的。这七个工程的标书是我做的,做好后,交给刘某甲。由他带去兴义交。我做标书时,刘某甲都会提前把开标人的身份证传给我放在标书里,做标书时,盖的云南世博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是由刘某甲自已保管,不放在办公室,标书做好后,我就通知刘某甲,刘某甲就把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交给我盖在标书上,盖好后,他就把公章收好,自已保管。州交易中提供的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报名单出现联系人是我的名字,是因为是我代表四川亿博公司到兴义备案的,留的联系人是我,系统就会自动生成我的名字。我只代表云南世博公司报名,标书也是我做好交给刘某甲的,至于刘某甲安排哪个代表四川亿博公司报的名我不知道,标书是哪个做的我也不清楚。州交易中心提供的兴仁县2013年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工程监理招标、兴仁县2013年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工程监理招标、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一标段)、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二标段)工程报名单,是刘某甲安排我代表四川亿博公司在网上报的这四个工程的名,这四个工程的标书是我做的,标书做好后,我就通知刘某甲,叫他拿四川亿博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来盖在标书上,盖好后,他就把章拿走了,也不留在办公室。另外,我要说明的是,在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刘某甲还没有挂靠云南世博公司,所以,我负责的是四川亿博公司的业务,他挂靠云南世博公司后,我就专门负责云南世博公司的业务。黄某某是刘某甲请的员工,我们在一间办公室。她主要负责四川俊成公司的业务,涉及到四川俊成公司的报名、标书都是由她办。余某也是刘某甲请的员工,她主要负责四川俊成公司的业务,她走后,黄某某就来了,就由黄某某负责四川俊成公司的业务。刘某甲要用某一家公司去报一个工程的名时,就会打电话给具体负责这个公司业务的人员,他不对办业务的人讲他还用其他公司报名,但我们业务员都在一个办公室,坐标书,用电脑报名,私下会有交流,所以就知道刘某甲用手中的公司报同一个工程的情况。四川亿博公司的法人叫苟某某,我见过他。云南世博公司的法人叫李某甲乙,我没有见过这个人。这两家公司的资料是刘某甲给我的。

30、证人穆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认识刘某甲的。我用深圳深龙港公司(贵州公司穆某某)名义和他签订一份协议,他是黔西南州办事处的负责人,我同意他用深圳深龙港公司名誉在兴义开展业务,但在开展招标业务时必须有我公司具有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我这边具有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的有两次。我和刘某甲签订协议后,我收取刘某甲的40 000元钱。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招投标资格,不能招投标,只有总公司才行。刘某甲使用的深圳深龙港公司的公章不是我提供的,我没有允许他去做深圳深龙港公司公章。深圳深龙港职资质材料是我提供给刘某甲的,但是我不知道他去违法。

31、证人李某甲乙证言证实:章某新是我们公司的监理人员,他只负责贵阳工业园区的土石方工程。他的工资由分公司的负责人刘某甲发,他与刘某甲是聘用关系。我和刘某甲签订有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还有承包协议书。我和他是2013年5月份开始合作的。成立分公司第八条有要求不能有挂靠、不能转包。云南世博公司在兴义的监理业务由刘某甲负责,刘某甲用我们公司在兴义中标项目后再谈费用,现在刘某甲只是交了25 000 元保证金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在黔西南州参加招投标具体是刘某甲在操作,但投标保证金由公司账户出。经我查交易中心网,有10个项目参加投标(交保证金),中标项目有6个(含第二中标人),这些都是刘某甲在操作。具体项目为:义龙新区义龙大道道路工程监理(第二标段、第四标段、第五标段)、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一标段、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第二标段)、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兴仁县第六中学校建设监理、兴仁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贵州洒金教育城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公租房工程监理(二次)项目投标。刘某甲在兴义串标行为是他个人行为,我们公司管理上存在问题。从刘某甲做兴义的业务来看,他是拿我们公司当陪标了。

32、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印章印文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14)文鉴字第19号、20号、21号、38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检材1、2、3、4封面上盖印的“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检材1、2、3、4、5、6、7封面上盖印的“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及检材8印文与样本“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检材1第7页上,检材1、2、3、4、5、6、7、8、9封面上盖有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检材10盖印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检材1、2、3目录页上盖印的“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检材4“代理人(公章)”处的“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刘某甲。

3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3月份,我从他人手中转手经营贵州天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在我是该公司的法人。在此之前,我挂靠四川俊成公司、重庆大正公司、四川亿博公司在兴义开展业务,我是这三家公司在兴义的联系人。深圳深龙港公司和我是合作关系,该公司在兴义有业务的。我挂靠这四家公司,签有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是:我每年交给重庆大正公司费用8万元,公司同意我本人在黔西南州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我每年交给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各15万元;深圳深龙港公司每年我交4万元给他们。我和这四家公司合作时,员工有韦某某、刘某乙、杨某某、赵某某、还有一个姓陈的女的。韦某某主要负责做重庆大正公司在兴义的投标资料。刘某乙是办室文秘,做办公室的工作。杨某某主要负责做深圳深龙港公司和重庆大正公司在兴义的投标资料,我单位代表重庆大正公司向州交易中心投了望谟县乐望镇办公楼工程。这个工程中的是招标代理标,投标文件是韦某某做的。我单位代表深圳深龙港公司向州交易中心投了贞丰县综合档案馆项目建设投标文件,这个文件是杨某某做的。我叫韦某某去雕刻和赵某某雕刻好这几家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由赵某某保管,杨某某作好投标文件后,找赵某某拿来盖的。州交易中心提供的安龙县荷都大道项目投标文件(原件)、安龙县龙城大道项目投标文件(原件)、义龙新区关兴大道(一期)道路工程建设投标文件(原件)、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原件)、兴义市东南环线支线道路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原件),我都不知道是哪个做的。我单位所雕刻的四川俊成公司、重庆大正公司、四川亿博公司的印章就是今天我叫刘某乙交给你们的那些,另外,我还叫单位员工雕刻这三家公司的法人章,分别是李某甲祥、苟某某、李某甲,我还要说明的是,今天你们扣押的彭某义的监理工程师的章是他本人的章,是真的,他在俊成公司兴义工作,我聘请他到我单位上班。皮某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印章是重庆大正公司同意我雕刻的。为了方便工作,贞丰县综合档案馆项目建设投标文件和望谟县乐望镇办公楼工程这两个工程招标代理是得做了的,这两个工程招标文件是用自已雕刻公章盖的。盖的这几个公司章今天也被公安局的扣了,都是在兴义雕刻。交给上述四家公司的管理费是我一个人出资。赵某某在单位是负责财务工作。所雕刻的印章现在是我公司刘某乙保管着的,上次你们到我公司时,我已经把这三家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交给你们了。因为有些雕来不好用,或者是用烂了,又去雕,所以我记不得了雕了几次。那天我交给你们的重庆大正公司的法人印章是两枚,其中有一枚公司印章是烂了的。我和穆某某签合作协议的时候,他给得有我一枚深圳深龙港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我拿回来交给赵某某了,我没有用过这家公司的资质在黔西南州开展过任何业务,其他人也没有向我借过这家公司的资质去开展业务过。

我的朋友王某甲在2013年6月左右打电话给我,叫我同他合作做州医院的一个招标代理项目,我占招标代理费的百分之十至十五,我就同意了。当时讲的是所有投标文件由王某甲自已去做,我提供我雕刻的重庆大正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给他。王某甲中标了的,但他还没有兑现承诺。他取得这个招标代理后,他就有资质去招施工标。重庆大正公司被州交易中心在2013年6月份被停牌过。王某甲拿该公司资质去投标是停牌恢复之后的事情。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这四个公司在兴义发生的业务都是我安排公司人员雕刻假章,用伪造的假章做的。“重庆大正分支机构承包经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工作部)不得复制、克隆公司印鉴。我和总公司没有协议,我是和分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承包关系。分公司是不具备交易资格的,在交易中心都没有招投标的资质,所以只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和印章才能具备交易资格。我使用重庆大正公司的资质在州交易中心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合法,总公司没有授权给我。2013年元月,我租房子在黔山酒店公司下面,挂靠四川亿博公司开始办公,至2013年3月初九我又搬到银座B栋去办公,当时我经营的公司就有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直到2013年6月份我经营的公司就有四川俊成公司、重庆大正公司、四川亿博公司,深圳深龙港有限公司,因为要开展业务,这几个公司的公章我都安排人去雕刻好了,开始使用伪造的这几枚公章办公了。因为没有这几个公司的原始印章,所以都是使用我们私自雕刻的印章开展的业务。其他的人在兴义开展这几个公司的业务都是必须经过我同意,不经过我同意是不行的。四川俊成公司的协议是以我老婆李甲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协议是我去签订的,因为我是兴仁环保局的职工,不能够直接去经营公司,但实际上是我在经营这个公司,李甲根本就没参与过公司经营。这四个公司都是以我为主在经营,我请人来做的。王某甲来找我协商用我的公司去做招标代理,我同意他拿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去做招标代理,王某甲拿我这两个公司资质去得了黔西南州医院的工程招标代理,得工程招标代理后,要开标前王某甲打电话和我说这个工程已经拿到,叫我安排公司一个有资质的人来开标,我就安排了一个叫马某飞的人来开标,马某飞是深圳深龙港公司的交易员,我就把马某飞从贵阳送到兴义,王某甲每天支付500元的出差费给马某飞。王某甲还介绍我认识一个叫欧某萍的女人,我知道这个女人也拿有我公司的资质去做招投标业务,口头约定招投标代理成功后给我10%-15%的费用。林某松也挂靠得有四川俊成公司做峰林大道的监理工程。还有一个马某勇介绍姓欧的叫我让出安龙新桥的公租房、廉租房工程,是他先做的项目,最后是我中标了,所以这个姓欧的就挂靠四川亿博工程公司做的这个工程,我就收管理费。

兴仁县2013年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工程投标是我自己以四川亿博公司的名义做的,该工程还有一个兴仁廉租房工程招标,我是拿四川亿博公司和四川俊公司一起去参加围标的,兴仁公租房工程招标是四川俊成公司中标,兴仁县2013年保障性住房(廉住房)工程监理招标四川亿博公司中标,公租房的监理费是170万元,廉住房的监理费是38.1万元,这两个工程是作为两个项目两个标段开标的,开标的是张某(四川亿博公司的项目总监)和殷某木(黄某某的老公)。我认为我错就错在不该拿我的两个公司去做同一个业主的项目。望谟县第六中学和望谟县民族中学的工程监理都是我做的,我代表四川俊成公司参加投标,我安排我哥刘丙代表四川亿博公司做标书参加投标,我和刘丙有合作关系,中标后都由我来做项目监理,我就给刘丙300元的辛苦费。刚好这两个工程都由刘丙代表的四川亿博公司中标,这两个工程的标书都是我安排刘丙做的,他的标书做的好点就中标了。民族中学项目的监理费是1 258 862元,第六中学项目的监理费是981 104元。这两个工程都是黔西南州恒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招标代理。兴义市东南环线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一标段)这个工程的监理是我自己做的,就只用了四川亿博公司去参加投标,就中标了,该项目的监理费是102.8万元。兴义市景峰大道延长段(巴结段)道路建设工程监理(一标段、二标段)这两个工程监理是由王某甲做的,我负责帮他投标,我都是用四川俊成公司去参加的投标,如果中标后拿给王某甲做,王某甲给我10%管理费,这两个工程是王某甲请我用四川俊成公司的名义去做的,因为四川俊成公司有总监在兴义,该公司可能会中标,所以他就没叫我用四川亿博公司去参加投标。这两个项目有点大,是几亿的工程项目,监理费应该是400多万,工程现在还在做,我到现在还没结账。兴义市兴丰大道道路建设工程(第二标段)这个项目的监理是王某乙做的,我负责帮他投标,我都是用四川俊成公司去参加的投标,如果中标后拿给王某乙做,王某乙给我10%管理费,这个项目监理费843 740元。兴义市义龙新区义龙大道(一期)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监理(第二标段)这个项目的监理是周某某做的,事先他和我商量过,这个项目拿给他做,所有投标费用周某某出,我负责投标,如果不中标他就出资料费,中标就拿10%的管理费给我,实际就是我用我的公司负责投标,他负责做监理。我就组织了四川亿博公司、四川俊成公司、云南世博公司去参加投标,相关资料都是从银座传到交易中心去的,最后中标的是四川俊成公司,这个项目的监理费是70多万元,项目总造价是800多万元,算下来按10%的提成我得7万多元。兴义市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二标段和兴义市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一期)道路工程监理一标段这两个项目是林某松做的,我负责帮他投标,我是用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去参加的投标,如果中标后拿给林某松做,林某松给我10%管理费,最后是四川俊成公司中标。这两个项目的监理费是300多万元,工程总造价2亿多元。上述这几个项目的标书都是我安排人做的,公章都是用我伪造的公章盖的,法人签字也是我们代签的。兴义市兴丰大道的工程这个招标代理项目是深圳深龙港公司得的,公司的印章是从我这里盖出去的,但是招投标文件不是我做的。黔西南复烤厂完善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是我自己做的,就只用了四川俊成公司去参加投标,就中标了,标书是我安排人做的,公章都是用我伪造的公章盖的,法人签字也是我们代签的,该项目的监理费是

839 600元。网上报名截屏图和中标公示我看后,确认属实,是我用四川俊成、四川亿博、云南世博公司、贵州天邦公司网上报名参加投标的。四川俊成、四川亿博公司投标用公章是我用伪造公章制作投标文件、委托书等等,经我确认IP地址同一也是我安排公司员工黄某某、郑某某、郑某莎报的名,标书是郑某某和黄某某分别做的俊成和亿博公司。经我确认,交易中心提保证金清单是真实、准确的,确实是我用这几个公司参加报名和参与投标的。保证金是投标人打在我账户上,我分别打到总公司账户,由总公司基本账户打到交易中心。重庆大正公司是打在分公司张某某分公司账户上、深圳深龙港公司是打在深龙港公司后我打电话给穆某某促他办理,他办慢点,一次打保证金要收1 000元手续费。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直接就办理了。重庆大正公司我用我伪造重庆大正公司公章在兴义农村信用社开的户,走过一笔乐望小学招标代理,我也是因为这个项目在交易中心被停牌。项目合同都是属实的,但有的项目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比如义龙新区的要比中标价低一半结算,我没有和业主签订合同过,如果是王某甲的项目,他就自己盖章自己办理,我办公室同意他办的,主要是想收他的管理费,谁做谁中标谁就去办理。穆某某与我签订的协议书属实,他收取了4万元钱。重庆大正公司贵州分公司张某某与我签订的协议属实,我不认识重庆大正公司的李某甲祥。陈某甲和陈某林我都不认识。他们没委托我做过什么事情。张甲是四川亿博公司总经理,他和我签订的合同,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来合作的。四川俊成公司李某甲与我签订的协议经我确认属实。2013年底,我和云南世博公司法人李某甲乙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正式成为这个公司的分支机构,我用过这个公司去陪标,但这个公司基本上没有中标。陪标主要是拿云南世博公司和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一起去州交易中心报名参加投标,几个公司都是我的,哪个公司中标就拿哪个公司做项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四川俊成公司、四川亿博公司、重庆大正公司、深圳深龙港公司的印章,制作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刘某甲冒用不同公司的名义,以围标的方式投标,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到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甲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制作投标资料,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参与围标,刘某甲伪造印章的目的是用于串通投标,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为了串通投标,伪造印章罪只是串通投标罪的牵连行为,应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四川俊成公司印章一枚(5101008108802)、重庆大正公司贵州分公司印章一枚,重庆大正公司印章一枚(500103500963)、四川亿博公司印章一枚(5101008262681)、李某甲印章一枚(5101008108805)、李某甲祥印章二枚、苟某某印章二枚(其中一枚5101008262682),没收随案保存。从穆某某处扣押的现金40 0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邓国琴

人民陪审员  李显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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