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娄方仙,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文盲,无业。2015年1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4日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方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方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湄路客运站附近的一辆白色福特轿车中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娄方仙抓获,并当场从其放置在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女士挎包内中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疑似物三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163.8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方仙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娄方仙的供述,证人郭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决定书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娄方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方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方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娄方仙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娄方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娄方仙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方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人民陪审员 廖常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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