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文某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17
公诉机关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望丰路口往大十字方向行驶。20时19分,当车行驶至雷山县丹江镇解放路0KM+300M处时,执勤民警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人文某某不但不停车,反而冲关通行,在冲过第一道关卡后,接着冲过第二道关卡,最后把正常执勤的民警赵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赵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文某某被当场抓获。经贵州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文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6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2、户籍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酒驾专项行动文件;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现场照片、查获经过;5、证人证言及自述材料;6、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书、鉴定资质复印件;8、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报告书;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10、交通事故视听资料;11、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文某某在醉酒驾车途中被正在执行执勤任务的民警示意停车检查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冲关通行,导致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被撞倒地,造成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明知民警正在执行公务却以暴力冲关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分别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文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文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飞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 洲

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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