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丹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17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丹,居民身份证号码……。2015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全生,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雅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丹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大发小区抓获被告人蔡丹,在其身上搜出冰毒75.8克、电子秤一台以及手机2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丹在庭审过程不持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筑公禁(毒检)[2015]3031号毒品检验报告、收据、辩认笔录及辩认相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笔录、计量记录、证人证言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蔡丹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蔡丹系初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手机两部、电子称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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