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16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36岁。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被害人刘某强、唐某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来到普安县盘水镇“金桥百汇”工地上,将唐某斌停放于该工地上停车棚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斌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462元。

二、2015年10月31日下午14时许,吕某来到普安县盘水镇普天大道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下停车场内,将夏某停放于该地下停车场内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夏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88元。

三、2015年11月9日下午16时许,吕某来到普安县盘水镇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巷道内,将刘某强停放于该巷道内的一辆“五羊本田”黑色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强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34元。

上述指控,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0月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来到普安县盘水镇“金桥百汇”工地上的停车棚内将被害人唐某斌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462元的“豪爵牌”HJ150-23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

二、2015年10月3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来到普安县盘水镇普天大道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下停车场内将夏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价值6,688元的“豪爵牌”HJ150-8型两轮摩托车盗走。

三、2015年11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来到普安县盘水镇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巷道内将刘某强停放的一辆价值6,034元的“五羊本田牌”WH125-13型黑色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 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唐某斌摩托车被盗案、夏某摩托车被盗案、刘某强摩托车被盗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及照片:载明2015年11月27日18时许吕某被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盗窃摩托车的作案工具,照片载明工具特征及吕某衣着情况。

3、提取笔录:载明2015年11月27日18时许吕某被抓获时,侦查员从其身上查获“丁”字型铁制工具一把,一字螺丝刀型铁质工具四把。

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复印件:载明唐某斌、夏某、刘某强被盗摩托车品牌型号、车架号等特征。

5、人员基本信息:载明吕某,1980年10月8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6、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载明吕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7、关于吕某涉嫌盗窃一案被盗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的情况说明:载明唐某斌摩托车被盗案的监控视频来源于金桥百汇工地停车场的监控视频;夏某摩托车被盗案的监控视频来源于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视频监控系统;刘某强摩托车被盗案的监控视频来源于普安县信用联社视频监控系统;上述视频已由侦查员拷贝提取后刻录成光盘随案移送。

(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载明(1)2015年10月7日19时25分至20时25分普安县公安局盘水派出所对唐某斌摩托车被盗一案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金桥百汇,中心现场位于金桥百汇停车场处;(2)2015年11月3日10时1分至11时35分普安县公安局盘水派出所对夏某摩托车被盗一案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普天大道普安县信用合作联社大楼地下停车场,中心现场位于该停车场内;(3)2015年11月10日9时57分至10时18分普安县公安局盘水派出所对刘某强摩托车被盗一案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沈江家门前的巷道内。

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载明证人孙某刚、苏某、马某付、陶某福、陶某付、唐某君均能从侦查员提供的唐某斌、夏某、刘某强摩托车被盗视频视频监控中辨认出视频中盗窃摩托车的男子就是吕某(小名吕某江)。

三、被害人陈述

1、唐某斌的陈述:我的摩托车于2015年10月7日在普安县盘水镇南湖金桥百汇工地停车场内被盗了。2015年10月7日下午4点左右,我骑我的摩托车去金桥百汇务工,将车停在盘水镇金桥市场“金桥百汇”停车场内,到下午6时20分左右,我去骑我的摩托车的时候才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于是我四处寻找,但没找到,我就打电话报警了。盘水镇金桥市场“金桥百汇”停车场四周都是铁丝网网起的,只有唯一的一个出口,里面专门安装有一个监控录像的。我被盗的是一辆蓝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牌是贵EEN***,车辆识别号LC6PCKBH4F0001127,发动机号ZC016624,车牌型号HJ150-23A,是在2015年2月16日在普安县盘水镇西街豪爵摩托车专卖店以7180元钱购买的,现在价值7000元。

2、夏某的陈述:2015年10月30日的时候我将我的摩托车放在普安县信用社的地下停车场里面,直到2015年11月2日的时候我才发现不见了。我们信用联社里面有监控视频,我就去调取我们的监控视频看,发现我的摩托车是在2015年10月31日下午14点59分的时候被一个男生从我们地下停车场偷走的。我被盗的是一辆红色的豪爵牌HJ150-8型高架男士摩托车。车架号是:LC6PCK4M5C0003006,发动机号是:YN002520,车牌号是贵EED***,是用我父亲夏开荣的名字落的户。我被盗的摩托车是在2013年6月25日在普安县青山镇豪爵专卖店以8800元钱买的。

3、刘某强的陈述:我的摩托车是在2015年11月8日停放在盘水镇吉园小区下面的信用联社门前的,我昨天中午的时候看见摩托车还在的,我六点钟回来的时候就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被盗的是一辆灰黑色的五羊本田女士二轮摩托车,车辆型号:WH125-13,车架号是:LWBPCJD07E1042176,,发动机号:14L05964,摩托车是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以6780元购买的。

四、证人证言

1、孙某刚的证言:我以前是二道岩的村主任,公安人员提供是我2015年10月7日普安县城内一工地上唐某斌摩托车被盗案视频、2015年11月9日普安县盘水镇刘某强摩托车被盗案视频和2015年10月31日夏某摩托车被盗案视频,经我仔细的看过后,视频里面盗窃摩托车的男子是我们二道岩村二组的吕某江,他的学名叫吕某,他是杨某英家的第二个儿子。我们是一个村的,我对吕某比较熟悉,我看得出来视频上盗窃摩托车的男子就是吕某。这个人多数时间还是在外面,在家的时间少。

2、苏某的证言:我老家是水城县蟠龙乡二道岩村二组的,我从小就在二道岩村二组长大,对本组的人都很熟悉,只要是二道岩二组的人,我老远看人的背影和走路的动作就能够认得出来。公安人员给我看的2015年10月7日普安县城内一工地上唐某斌摩托车被盗案视频、2015年11月9日普安县盘水镇刘某强摩托车被盗案视频和2015年10月31日夏某摩托车被盗案视频,经我仔细的看过后,视频里面盗窃摩托车的男子是我们二道岩村二组的吕某江,他的学名叫吕某,他是杨某英家的二儿子。吕某在家的时间不多,只是听说他会偷东西,他在浙江也是因为盗窃被判过刑。

3、马某付的证言:公安人员给我看的2015年10月7日普安县城内一工地上唐某斌摩托车被盗案视频,经我仔细的看过后,视频里面盗窃摩托车的男子是我们二道岩村二组的吕某,他的小名叫吕某江,是我们蟠龙乡二道岩村二组的人。视频里面的男子和你们第一次找我辨认时的视频里的男子是同一人,就是吕某江,我们是一个村的,我对他比较熟悉,所以我可以看出来。

4、陶某福的证言:公安人员给我看的2015年10月7日普安县盘水镇唐某斌摩托车被盗案视频,经我仔细的看过后,视频盗窃摩托车的男子我认识,他是我们蟠龙乡二道岩村二组的吕某,小名叫吕某江,和我是一个寨子的,他是我们组杨某英家的二儿子。他和我是一个组的,比较熟悉,看见他的身影我就可以看得出来是他。

5、陶某付的证言:公安人员给我看的发生在普安县盘水镇刘某强、夏某摩托车被盗案现场调取的摩托车被盗时的视频供我辨认,经我仔细的看过后,视频盗窃摩托车的男子我能够看出来的,这是我们组的吕某,小名叫吕某江。他是我们组杨某英家二儿子,我们是一个组的。

6、唐某君的证言:公安人员给我看的2015年11月9日、2015年10月31日发生在普安县盘水镇刘某强和夏某摩托车被盗案案发时的视频给我看,经我仔细的看过后,视频盗窃摩托车的男子我能够看出来的,这是我们二道岩村二组的吕某,他的小名叫吕某江,他是我们组杨某英家二儿子。我在二道岩二组生活已经住了18年了,对这个村里面的人我都比较熟悉,只要是二道岩的人,我老远看人的背影就能够认得出来。

五、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及辩解:我叫吕某,小名吕某江,我母亲叫杨某英。我在浙江省因为盗窃电瓶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公安人员在我身上搜查到的“丁字”型工具及类似一字螺丝刀的铁质工具等物品是我用于偷摩托车的。

六、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载明经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强被盗摩托车价值6,034元,夏某被盗摩托车价值6,688元,唐某斌被盗摩托车价值6,462元,上述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

七、监控视频:载明被害人唐某斌的摩托车于2015年10月7日17时20分许在普安县盘水镇“金桥百汇”工地上的停车棚内被盗;被害人夏某的摩托车于2015年10月31日14时50分许在普安县盘水镇普天大道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下停车场内被盗;被害人刘某强的摩托车于2015年11月9日16时30分许在普安县盘水镇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巷道内被盗。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1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吕某从水城县到普安县盘水镇盗窃摩托车三次,系多次、流窜作案,且有犯罪前科,应相应增加刑罚量。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刘某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零三十四元;退赔被害人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六百八十八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斌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四百六十二元。

三、供被告人吕某使用的作案工具“丁”字形铁质工具一把、一字螺丝刀型铁质工具四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锦辉

审 判 员  刘 颜

人民陪审员  杜昌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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