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登维,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兴。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登维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帝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登维及其辩护人江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被告人张登维与王冰峰(另案处理)在桐梓县文笔路女人街富康足道楼上四楼租一民房开设赌场,配置了四台麻将机,采取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1月10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资186460元。赌场开设期间,张登维和王冰峰非法收入172400元,共盈利1404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图,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记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登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当场被收缴赌资186460元,开设赌场期间非法收入172400元,共盈利140485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登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登维系初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其再犯罪可能性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犯罪政策,结合被告人张登维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登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龙 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倪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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