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伍绍宏。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绍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绍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伍绍宏伙同石顺勇(已判刑)、滕刚(已判刑)合伙使用***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坐庄开设赌场,从2013年香港六合彩开奖的第66期到第94期,伍绍宏、石顺勇、滕刚合伙使用的***赌博网站管理员帐号***,接受下级滕某某(已判刑)、杨某甲丁(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使用的下级会员号***、***、***、***等会员号账号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金额34253721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321704.3元。
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伍绍宏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赌博会员,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绍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伍绍宏伙同石顺勇(已判刑)、滕刚(已判刑)使用***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坐庄开设赌场。从2013年六合彩开奖的第66期到第99期,伍绍宏、石顺勇、滕刚合伙使用的***赌博网站管理员帐号***,接受滕某某(已判刑)、杨某甲丁(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使用的下级会员帐号***、***、***、***等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金额34253721元,其中非法获利2321704.3元。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伍绍宏到天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绍宏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同案滕刚、石顺勇的供述,有证人彭某某、袁某甲、李某某、杨某甲丙、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甲丙、杨某甲丁、袁某乙、滕某某、严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田某某、杨某甲丁、张某某、杨某甲、徐某某、田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甲丁、祝某某、杨某甲丁等的证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清单、天柱县公安局天公(网安)勘[2013]0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天柱县公安局天公检字〔2016〕001号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绍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绍宏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伍绍宏等以网络为平台,接受赌博金额投注达34253721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惩处。被告人伍绍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绍宏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伍绍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绍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二、涉案联想电脑一台、E路通一个、EPOM路由器一个、U盘一个、建设银行卡(卡号×××)一张、信合银行卡(卡号×××)一张,予以没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217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阳建涛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人民陪审员 蒋 梅贞
二〇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 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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