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沭,30岁。
辩护人王钦湛,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某海,40岁。
被告人冷某友,41岁。
被告人赵某兵,28岁。
被告人张某明,40岁。
被告人胡某国,37岁。
被告人谭某福,43岁。
辩护人王镜杰,重庆商策律师事务律师。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沭、喻某海、冷某友、赵某兵、张某明、胡某国、谭某福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沭、喻某海、冷某友、赵某兵、张某明、胡某国、谭某福及陈某沭的辩护人王钦湛、谭某福的辩护人王镜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指控,2015年6月16日上午,普安县楼下镇党委书记谭某江、政法委书记邓某荣,政府干部吴某、周某到楼下镇福安煤矿解决工人与矿方的工资纠纷问题,因当时矿上工人较多,秩序较乱,邓某荣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要求派出所维护现场工作秩序。楼下派出所接报警后,由民警何某带领协警谭某兵等人到楼下镇福安煤矿维持秩序。在协商发工资时,文某明要求回宿舍拿工人工资册,政府工作人员为保障工人的工资顺利发放,叫矿上派人跟随文某明去拿工资册,途中有工人抓住文某明推着向前走,矿上人员拉住文某明,不让工人把文某明拉走,双方发生拉扯。谭某江、邓某荣、吴某等人见状到现场劝说和制止。文某明的工人喻某海等人便起哄大喊“政府的打人了,派出所的打人了”,于是喻某海、陈某沭、胡某国、谭某福、冷某友、张某明、赵某兵等人就围住抓扯并殴打谭某江、邓某荣、吴某、周某。派出所的干警前去制止,上述人员又对派出所人员谭某兵、何某、梅某军、贺某等人进行殴打,谭某兵被打伤。谭某江被派出所人员解救到警车里躲避,被冷某友等人拉出,谭某福将谭某江左脚的鞋子脱下,赵某兵、张某明等人再次对谭某江进行殴打,致谭某江受伤。致使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无法执行。
上述指控,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陈某沭、喻某海、冷某友、赵某兵、张某明、胡某国、谭某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喻某海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提出“我患有鼻窦炎,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沭对指控的事实提出“我只拉过谭某江,没有打其他人”的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提出“我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福安煤矿强留农民工领队文某明,引发此次冲突,福安煤矿对此次冲突有严重过错;楼下政府工作人员制止文某明离开,对冲突引发有一定责任;陈某沭的作用小,请求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冷某友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提出“我有肝病,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某国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谭某福对指控的事实提出“我只是将谭某江的鞋子脱甩了,没有参打人”的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的调解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谭某福的犯罪行为较轻,认罪悔罪,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兵对指控的事实提出“我只拉扯谭某江,没有打人”的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明对指控的事实提出“谭某江被拉下警车时,我是去拉架”的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下午,文某明等人到普安县楼下镇政府请求处理劳资纠纷,后普安县楼下镇政府组织文某明等人与楼下镇福安煤矿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次日上午,普安县楼下镇党委书记谭某江、政法委书记邓某荣、政府干部吴某、周某到楼下镇福安煤矿再次组织双方调解,邓某荣打电话要求楼下派出所派警到现场维护秩序,楼下派出所接报警后,由民警何某带领协警谭某兵、贺某、梅某军到楼下镇福安煤矿维持秩序。调解中文某明要回宿舍拿工资册核发工人工资,途中,文某明的工人与矿上人员对文某明扯拽,后双方发生拉扯。谭某江、邓某荣、吴某等人前去劝说和制止。期间被告人喻某海等人起哄大喊“政府的打人了,派出所的打人了”,后被告人喻某海、陈某沭、赵某兵、冷某友、谭某福、张某明等人抓扯、殴打谭某江、邓某荣、吴某。派出所的干警前去制止,被告人喻某海、陈某沭、冷某友等人对谭某兵、梅某军、贺某进行抓扯、殴打,其中喻某海抱住谭某兵,喻某海、陈某沭、冷某友对谭某兵实施殴打,致谭某兵受轻微伤。谭某江挣脱后跑到警车内躲避,冷某友、赵某兵、胡某国、谭某福、张某明等人将谭某江从警车内拖出进行殴打,致谭某江受轻微伤,谭某福将谭某江左脚的鞋子脱下甩了。
另查明,被告人冷某友于2015年7月29日到三门峡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赵某兵于2015年8月24日向普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明于2015年7月2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载明2015年6月16日8时许,邓某荣电话报案称,我与谭某江在楼下镇福安煤矿协调处理劳资纠纷,需派警力到现场维护秩序,后该所指派民警何某带领贺勇等人与楼下镇党委书记谭某江、楼下镇政法委书记邓某荣到楼下镇福安煤矿就煤矿工人工资问题进行协调,被喻某海、陈某沭等人采取推攮、殴打的方式妨碍公务,致使谭某江、邓某荣、谭某兵等多人被打伤。
2、户籍证明:载明谭某福,男,1973年10月21日生;冷某友,男,1975年10月12日生;胡某国,男,1979年9月15日生;赵某兵,男,1988年9月21日生;陈某沭,男,1986年8月7日生;张某明,男,1976年10月7日生;喻某海,男,1976年3月11日生等身份信息。
3、抓获经过、拘押证明、情况说明:载明张某明于2015年7月29日被抓获;冷某友于2015年7月29日到三门峡公安局投案;赵某兵于2015年8月24日向普安县公安局投案。
4、普安县人事劳工局文件、普安县委文件、证明:载明谭某江系楼下镇党委书记,邓某荣系楼下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吴某、周某系楼下镇政府工作人员。何某系楼下派出所民警。谭某兵、贺某、梅某军系普安县公安局楼下派出所辅警。
5、情况说明:载明谭某福被伤害案已另案处理。2015年6月17日调取福安煤矿摄像视频(968MB,时长80分21秒),从段某伟处调取王某彪手机内视频(0.99G,时长28分29秒),同日调取辅警谭某兵摄像机内视频(2.34G,时长30分55秒)。
6、调查笔录、群众接访登记表、会议记录、调解报告:载明楼下镇福安煤矿劳资纠纷经普安县楼下镇政府调解的相关情况。
7、委托书、福安煤矿安全生产协议、采验收结单、工资单、收条、借条:载明文某轩与福安煤矿签订的协议、生产情况及工人工资表册。文某轩缴纳定金及预支费用等情况。
(二)鉴定意见:载明谭某兵额部瘢痕之损伤属于轻微伤;谭某江全身软组织受伤属于轻微伤。
(三)视听资料:证实抓扯、殴打情况。
(四)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普安县楼下镇水箐村福安煤矿内,中心现场位于福安煤矿矿内通往矿区的公路上。
2、提取物证笔录:载明在陈光炳手机内提取照片二十五张、视频2分50秒。
3、辨认笔录:载明2015年7月2日谭某兵的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喻某海是抱住自己,让他人殴打,并用手殴打自己背部、头部的人;辨认出陈某沭、冷某友是打自己的人。2015年6月18日陈天祥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中辨认出1号(陈某沭)、2号(陈某兵)、3号(冷某友)、4号(张某明),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中辨认出1号(赵某兵)、2号(周世兵)、3号(谭某福)、4号(胡某国);2015年6月18日陈炳辉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中辨认出1号(陈某沭)、2号(冷某友);2015年6月18日陈炳辉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中辨认出1号(赵某兵)、2号(谭某福);2015年7月24日喻某海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中辨认出1号(张某明)、2号(谭某福)、4号(赵某兵)、5号(胡某国)是和自己一起作案的人;2015年7月24日陈某沭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中辨认出1号(胡某国)、2号(谭某福)、4号(赵某兵)、5号(张某明)是和自己一起作案的人;2015年9月3日谭某福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中辨认出2号(赵某兵)、3号(胡某国)、4号(冷某友)是和自己一起作案的人;
(五)证人证言
1、朱某祝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楼下镇政府的谭书记等八个人来福安煤矿协调工人工资的事情。协商中,谭书记叫文某明去拿这些工人的工资表来核实,走到福安煤矿转弯处,这些工人的班长不同意,故意起哄说政府的和矿上的打人,当时楼下派出所的一个协警在摄像,这些工人把这个协警打了,谭书记叫这些人不要闹,这些人把谭书记也打了,他们拿石头打协警,我去劝他们,被他们用石头砸中我的头后部,保安去拉谭书记也被打。是文某明带头起哄闹事,被打的有我们矿上的一个保安、派出所的一个协警、谭书记、谭书记的司机。
2、朱某德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早上,文某明的工人陆陆续续来到矿部。9时许,楼下政府的谭书记、邓书记、派出所的几个人来到福安煤矿,朱总(朱某祝)和文某明、洪某普、谭书记在调度室协商解决工人工资,二三十分钟后出来,朱总和文某明说,我们可以按你造的工资表发工资,但是你要配合我们现场发工资,文某明说要回去拿工资册来发,文某明边讲边走,他挥手说你们(工人)全部跟我走。我们认为他是在逃避,就上去叫他不要走,文某明继续向前走,我们劝他回来,文某明不回来,我们就拉他回来,这时文某明的工人拉文某明往上走,我们矿上的几个工人拉文某明往下走,这样文某明的衣服被扯烂。此时,文某明大喊政府的、派出所的打人了,文某明的工人也在喊。文某明坐在地上,把自己的裤子脱了躺在地上,文某明的工人抓住那个小警察打,小警察被打倒在地,那些人还在用脚踢那个小警察。我和朱总、小练、保安小某冲过去喊这个是警察不能打,但是那些人不听,还是继续打那个警察。谭书记喊他们不能,文某明的工人又围着谭书记打,我们又冲过去保护谭书记,把谭书记拉出来,围着谭书记打的人很多,我们阻挡着那些人,那些人还是伸手打谭书记的头部,我们把谭书记拉出来,谭书记立即跑上警车,几个工人跑过去强行拉开警车门,把谭书记从警车上拖下来,用脚踢谭书记,我们又冲过去喊他是谭书记不能打,那些人还是围着谭书记打。我们把谭书记拉起来,小段在前面拉着谭书记跑,我们在后面拦住打谭书记的人。谭书记在跑的过程中,旁边冲出来几个人把谭书记推倒在地上,谭书记在小段的帮助下往前跑,一直跑到矿部才脱身。殴打谭书记和小警察的全部是文某明采煤队的工人。
3、陆某贵的(福安煤矿矿长)证言:2015年6月16日,文某明的七八十个工人到矿上,我给工人办理离职手续,9时许,谭书记、邓书记、周主任和派出所的到矿上组织文某明与矿上协商工人工资的事情。朱总(朱某祝)说先把离职手续办好,对好账再发工资,要求文某明在工资册上签字同意就发放,我拿工资册叫工人上三楼对账,工人不去,文某明也不签字并往外走,朱总一直拉文某明,走到办公楼后面的路上,双方在那里拉拉扯扯,将文某明拉倒在地,在场的工人大喊“政府的打人、派出所的打人、矿上的打人”,此时派出所的有一个人在场摄像,工人将相机抢走并将这个人打倒在地,谭书记劝不要打,工人又针对谭书记,抓打谭书记,谭书记扯脱后跑到警车上。那些人跑到警车边将车门打开,强行将谭书记从警车上拖下来打。后政府工作人员和矿上的人员将谭书记救出来送到办公室。在办公室我听见矿上有一个人睡在地上和守煤场的王某标睡在地上。打架的过程中我没有看见有人有凶器。文某明的工人都是他重庆老家的,打谭书记的人很多,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
4、练某升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8时许,我看见办公楼对面坐着七十多个工人,那些工人在那里又吵又骂。二十多分钟后一辆白色的车和一辆警车到来,他们到煤矿办公楼会议室和朱总、矿长、那些工人的队长在会议室谈。他们出来,我见有人说谈好了可以发工资了,要文队长签字。朱总和工人说,你们看好文队长,不要让他走了,不然不好给你们发工资,后那个文队长往外走,朱总叫他不要走,并说他在才能发工资,朱总把文队长叫来后,那些人就把朱总围住,文队长乘机往公路上跑,跑了十多米,有人喊赶紧把他叫回来,然后我和煤矿上的驾驶员(名字我不知道)就跑去拉住,我们刚拉着就被后面的工人打,打我们的人太多,我看不清楚,我的脸被一个高个子打了一拳(外穿夹克,内穿黄色T恤,背有点驼)。我们矿上的朱总、保安队长、陈总、徐总、姓陈的管理人员上来,接着谭书记、楼下派出所一个穿制服的人也上来,谭书记叫他们不要打,这时有人喊先把政府的打了,那些人就开始打楼下派出所穿制服的那个人,并将他打倒在地,接着又打谭书记(其中一个年轻人穿黑色衬衣、下生穿牛仔裤),谭书记也被打倒在地。我们过去把打谭书记的人拉开,谭书记往下跑,跑到警车里,那些人又到警车旁把谭书记拉出来,一个人踢了谭书记一脚,另一个人把谭书记的鞋子脱下来丢了,谭书记的驾驶员准备去保护谭书记也被打。朱总和保安队长过去把谭书记拉起来,谭书记往下跑,才跑了四五米就摔倒在地,马上又有四个人(一个T恤肩膀是蓝色,下身牛仔裤;一个年轻人穿黑色衬衫、下身穿牛仔裤)跑上去打谭书记,朱总过去保护他,他才得以脱身。
5、陈某辉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我们福安煤矿因没有发工资给工人,楼下镇政府的人和派出所的人来协调工资的事情,准备发工资的时候,队长文某明拒绝签字还想走,政府和派出所的不让他走,叫他把工人的工资发了才让他走,于是我们的人就去拉文某明,那些工人以为是政府的人打文某明,那些人就上去打派出所和政府的,我和煤矿的保安、朱总等人拉着他们不让他们打派出所的和谭书记,谭书记跑到警车上,那些工人又跑到警车上把谭书记从警车上拉下来打,我们又去拉他们不让他们打谭书记,这时谭书记就跑了。打谭书记、派出所的都是福安煤矿上的工人,名字我不知道。
6、文某明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我们二十多人来到楼下镇福安煤矿采煤。2015年6月15日,洪昌普与几个工人到楼下政府,后我到政府与谭书记、邓书记了解情况,期间朱总打电话叫我先走,他们协商的结果我不知道。2015年6月16日9时许,我和工人到福安煤矿遇到朱总和徐总,矿方通知我们到办公室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填了,工人把身份信息填好,朱总要求我在这些工人的申请表上签字,我没有签。十多分钟后,政府的和警察来到福安煤矿,政府的有邓书记、谭书记、还以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经过协商,谭书记说,你们回去把工人的工资核对好,我们走到福安煤矿办公室门口院坝内,穿开泰保安字样的人和朱总不让我回去核对,朱总要把我扣下来,工人谭某和朱总理论,有的工人就比较激动,这些工人就把我拉往宿舍走,我们走了五十米左右,朱总、矿上的保安、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就追上来。接着我听见有人喊政府和警察打人了,但是我没有看到有人打人,我往宿舍方向跑,这时工人和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发生抓扯,我后脑勺被人打了二拳晕倒在地,我的皮带被扯断,裤子被撕掉。当天拉我的有杨高洪、冷某友,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政府是去协调处理工人工资的事情,警察我不知道他们来做什么。是谁喊政府和警察打人了,我不知道。在整个事情过程中,我没有看见警察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不文明语言和行为。
7、洪某平的证言:因为福安煤矿欠我们的工资,我们老板文某明到楼下政府反映,楼下政府的帮忙我们协调。2015年6月16日9时许,楼下政府的领导和楼下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到福安煤矿二楼办公室,我们工人也全都到矿上,楼下政府的领导和朱总要求我们老板文某明签字,我们老板不签字,文某明准备走,走到停警车的路上时,楼下政府的几个领导就去拉文某明,这时矿上的人和我们工人打起来,我们工人中就有人喊政府的打人,接着我们带班的四个班长和几个工人就去抓打政府的那几个人,我们相互推之后我们就走了。刚走到宿舍门口见矿上七八个年轻人拦下二个工人,并抓住其中一个工人打。郭家矿的一个工人用手机拍照,也被矿上的人打了一顿。当时在场的有五六十人,我只知道四个带班的,但我不知道名字。冷某友动手打了朱总几拳,其他动手的我都不认识。我们的人和矿上的人都是空手,只是动拳脚,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警察是怎么受伤的我不知道。
8、廖某坤(福安煤矿工人)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8时许,我见文某明带着六十多个工人到办公室那里,他们说是来要工资,之后煤矿的法人朱某祝、矿长陆某贵、总经理徐某明也来,接着政府的谭书记带着政府和派出所的人来,他们在一楼办公室谈工资的事情。半个小时后,他们全部从办公室出来,谭书记说“既然你们的工资不对,你们就去跟你们队长把工资对好”这些工人就跟着他们队长文某明往宿舍方向走,走的过程中,文某明跑,这些工人就追打文某明,把文某明的衣服裤子脱了,并将文某明打倒在地,派出所的谭某兵一直在摄像,这些工人就去打谭某兵,把摄像机抢了砸在地上,谭某江带着政府的人和派出所的民警及我们矿上的人去制止,不让这些人打,这时工人起哄说政府的和派出所的打人了,这些工人就用拳头和脚踢打谭书记,我和矿上的人、派出所的人去保护谭书记,我们把谭书记护送到警车上,这些工人又将谭书记从警车上拖下来打,并将谭书记打倒在地。我们矿上的人和派出所的就去劝,将谭书记护送到办公楼。打谭某兵的有十多个工人,我不认识他们,这些工人用拳头打和脚踢。
9、马某旗(福安煤矿生产矿长)的证言:2015年6月12日,采煤队队长文某明说他们不干了,于是我们矿上就与采煤队结算工资,文某明说他们亏了。2015年6月15日下午,楼下政府组织矿方和文某明们协商,协商结果是16日发工人工资。2015年6月16日8时许,我见采煤队的工人已经在办公室门口等着,楼下派出所的民警和楼下镇政府的领导也来了,我们矿的法人朱某祝也在,他们在办公室门口站着。9时许,我听见闹起来,我见人都往煤场上面跑,我跟着跑上去,见文某明躺在地上,没有穿裤子,只穿一条内裤。一些工人用拳头和脚踢打政府的人和派出所的人,朱某祝和矿上的人拉打人的工人。矿上的一部分人把谭书记护送到警车上,但是这些工人又把谭书记从警车上拉下来踢打,我们把工人拉住,谭书记跑到办公大楼那里。我只知道谭书记穿白色衬衣,警察都穿警服的。
10、段某伟的证言:开泰煤矿和福安煤矿是一个公司。2015年6月16日早上,福安煤矿王某标打电话说,办公楼煤矿有很多工人,叫我来看一下,我到办公楼前,见好多人往外走,朱总、谭书记等人跟着往外走,矿上不准工人的工头(不知道名字)往上走,工人又拉住他往下走,双方推扯,接着工头被弄躺在地上,裤子被脱了,我拿手机给王某标去摄像,走到警车上面点,见一个警察在摄像,工人去抢摄像机,推扯那个警察,将警察推到在地,谭书记去劝,那些工人就把矛头对准谭书记,并殴打谭书记,朱总叫我去护谭书记,我们将谭书记拉出来往警车方向跑,在警车门口,那些工人追上去拉开车门,有人去抓谭书记,同时有人在车门外扯谭书记的脚,将谭书记从车上拖出来殴打。我们将谭书记从地上扶起来,往下跑,我见那些工人手持木棍追下来,我跑上去制止他们。
11、周某的证言:2015年6月15日,文某明、洪某普等十人到楼下镇综治办,请政府帮忙协调劳资问题,但没有协商好。晚上,我和邓某荣、邓政权到福安煤矿协调这件事情,文某明、洪某普态度有点犹豫,我们叫文某明回去想想,第二天我们来处理。2015年6月16日10时许,我们向楼下派出所的说明情况,派出所的民警何某、贺某、梅某军、谭某兵、政府工作人员谭某江、邓某荣、吴某和我共八人来到福安煤矿,我们将文某明等人通知到福安煤矿办公室协调这个事情,谭书记和他们说赶快核算工资,整理好后马上发工资。文某明等人在办公室外煽动外面的六七十人上访,谭某江叫邓某荣去劝文某明等人,文某明和工人的情绪很激动,并将邓某荣推开继续往外走,这时矿上的三四个保安上去帮忙,叫文某明等人回来商量,不知道为什么这些工人和矿上的保安扭打起来,我见文某明只穿内裤和衬衣躺在地上。工人里面有人说政府和派出所的支持矿上的打我们。有几个工人把谭某江、邓某荣的双手扭住往福安煤矿走。我打电话向县政府报告后,见谭某兵被十多个人打蹲在地上。派出所的都着公安制服,并开警车的。
12、杨某高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工队长洪某普向我们说,今天9点钟去矿上领工资。我到矿上等了一个小时后,我就看到楼下派出所的同志也赶到现场,文某明与洪某普还有二个班长就从办公室出来,和工人说重庆话,具体说什么我不是很清楚。过来几分钟,重庆工人(约二十人左右)将文某明往路上推着跑,矿上的人不让重庆人将文某明拉走,来拉的时候重庆这边的有二三十个人对矿上的人进行殴打,其中我看到有一个穿蓝色警服的人被打倒在地上,当时文某明也被打倒在地上。我就跑去找文某宣,因为重庆这帮人听文某宣的话,但是当我跑到我们住宿的地方时,文某宣不在宿舍,我又跑回打架的现场,我回来以后见一个戴眼镜,个子不高的人往下面跑,有四五个重庆人在后面追着打,他们将戴眼镜的男子打倒在地,其中有一个工人小腿也被打伤倒在地上。当时还有七八个人对戴眼镜的人进行殴打,我不知道那个人是哪边的,衣服颜色和你们警服颜色有点相近。我们将腿被打断的那个人扶上车将他送往医院,后来就被你们公安人员在我们住宿将我抓获了。打人的七八个重庆人具体有哪些人我不清楚,但其中有一个姓陈,他是在工地上修割煤机的。
13、耿某春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8时许,我到福安煤矿等着发工资,9时许,浙江老板和文某民在矿上谈,浙江老板说给我们发工资,但要求文老板和我们将签订的合同退签了,文老板没有同意,双方就发生争执,文某民向矿上走去,浙江老板不让文某民走,双方发生了推搡。我看见后就回我住的地方。
14、李某平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8时许,老板文某民带着我们去福安煤矿上找朱总要我们的工钱,我们到煤矿后,楼下政府的人和派出所民警就到了,福安煤矿矿长要求我们提供身份证,说要和我们解除劳务合同。我们当中有一部分人就和文某民进去谈,过了一会儿,不知道他们是因为什么事争执起来,一会他们全部都出来往煤矿后面走,并在那里抓打起来,我看见抓打起来我就走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5、谢某洪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我们七八十个工人一起到煤矿上去要工资,朱总和文某民等五个代表到一间办公室,也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等文某民从办公室出来后就和我们说,他回去拿工资表来就给我们发工资,这时我就看见我们一起要工资的人和煤矿上其他人打起来,他们为什么打起来我不知道。当时我看见有三四十人在打,具体是哪些人我不清楚,我看见一个身穿协警服装的年青小伙被十多个人围着打,打的很惨,当时被打倒在地上。我看见一个戴眼镜穿白衣服的人被打伤了,后来听说那个人是书记。
16、周某应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8时许,我们到煤矿上要工资。福安煤矿的老总说发工资要求文某民和工人都要签字,文某民说发工资工人签字就行了,我给工人签哪样字。文某民说要签字,他先去住的地方拿了材料再说,文某民就顺着路往上走回职工宿舍,福安煤矿的老总就用手抓着文某民的衣服,就有二三十个工人跟着上去。过了十五分钟左右,我们听到闹声,我和罗某权、夏某龙就走上去,看到文某明和一个公安躺在路上,当时文某明和公安躺的位置不到一米的距离,我看到文某明周围站着五六个人。
17、罗某权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韩某科将我和陈某奎的身份证拿去矿部办公室办辞职手续,我们在门外等,矿上的大老板就跟我们的工头文某明说,你要在工人合同和工资表签同意开支,我才同意发放工资,文某明不同意签字,后大老板就将文某明叫到另一个办公室协商。20分钟左右,文某明从办公室出来,矿领导和文某明说,工人的工资没有发,你不能走,文某明就往皮带机的方向走,矿上的几个工作人员就追他,文某明就开始跑,文某明被追上后,双方就发生争吵,接着就抓打起来,然后矿上就喊了二十多名人员提了木棍来到打架现场,但是他们没有动手打人,只是叫车将一个伤员拉走。
18、唐某富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楼下镇政府干部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福安煤矿解决我们工人工资问题。9时许,我们队长和楼下政府、福安煤矿的领导到办公室商量。半个多小时左右,他们下来,队长和我们说,拿身份证签好字就发工资,说完后队长往前面走,说是去宿舍拿账本,有一些工人跟着他去,我走在后面,他们走到煤矿办公楼上面公路处,我就听到有人闹起来,我见我们队长睡在地上,还有一个穿制服的警察也睡在地上,看样子是被打着了。另外我还看到有个戴眼镜,穿白衬衣的人上了一辆警车,后被一个高个子男人(煤矿上的工人)从警车上拖下来,有几个工人抓住他,叫他处理好事情再走。
19、陈某炳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8时许,我们一共七十多人到矿上办公室结算工资,矿上的人说要等镇政府的人来再说。9时许,政府干部到了,就叫文某明、洪师傅(不知名,属承包人下面一个管事人)二人与矿长的朱总等人在办公室谈,过了十几分钟,文某明出来,我们围上去问他具体情况,他说矿上要对工资进一步核对,我们就和他往上走,其中一个干部追上来不准我们去,我们发生争执。文某明继续往上走,走到警车旁时,朱总和矿上的人就不准文某明往上走,我们的工人要文某明往上走,双方来回的拉文某明,导致发生打架,我就用手机在那照相和摄像,后文某明被打倒在地上,衣服和裤子被扯烂。一个穿白衬衣,戴眼镜的干部坐在警车上,被一个叫罗平的人和几个工人拉到路上打,被打的镇干部拉开就往下跑,冷某友就甩石头打。
20、王某彪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我在楼下镇福安煤矿保安室值班,9时左右,我看到有五六十人(福安煤矿的工人)到了福安煤矿办公楼,我感觉情况不对,就打电话向我们保安队队长段某伟报告了这个情况,后段某伟和贾某伟二人从开泰煤矿过来,这时有一辆警车也来了。政府的领导和派出所的民警来后,他们组织人到福安煤矿办公楼协调工人工资的问题。大约11时左右,我在值班室内听到煤矿上面的公路上闹哄哄的,我就上去看,看到有许多工人就跟派出所的民警、政府干部(其中有一干部是戴眼镜)的人抓扯起来,那些人正在打派出所民警和政府干部,段某伟把手机递给我,叫我拿着他的手机到上面去摄像,摄像的过程中,有一些情况我来不及看,但我看到有一个戴眼镜的书记刚上警车,又被几个工人抱着腿拖下车,这些人用拳脚殴打这个书记,有人看到我在摄像就来追打我。
21、韩某权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我们到福安煤矿办公楼结算我们的工资,我们在矿上等了十多分钟,就听到矿上通知所有工人去对一下工资表。文某明就说他的工资表没在矿上,要回宿舍去核对,我们大家就跟着文某明一起走,不知道什么原因工人就跟矿上、政府的人抓扯起来。整个过程有三四分钟,一直抓扯到福安煤矿一个抽污水的地方,接着我就听到有人喊“政府的打人了”,但我只是听到有人喊,没有看到有人打人。
22、谭某江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我带领政法委书记邓某荣、综治办的周某、驾驶员吴某、派出所的何某和三名协警到福安煤矿协调劳资纠纷。9时许,我们组织矿方和工人代表文某明、洪昌普调解,调解结束后,文某明、洪昌普同意去核实工资,并出去和工人谈了一段时间,文某明说他要去拿工资册,我说拿资料可以,要喊二个人和他一起去,在场的工人就起哄说我们安排人监视他们队长(文某明)。鉴于这种场面,我和矿方协商找个会议室给工人坐下来核实工资,但工人不听,说要在院坝内。过来一会,文某明说要去拿资料,我说喊一个人和他去拿,这时起哄的那些工人也要和文某明一起去,走出去100米左右,文某明就向前跑(原因不明),矿方见文某明跑就有二个人去追他,和文某明一起的那些人也跟着跑上去,我安排我们的工作人员去劝阻,我也跟上去,还没有走到,我见矿方的人和文某明的工人在相互抓扯,他们也在推拢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上去劝阻。这时那些工人说政府的打人了,我喊大家不要激动,好好商量,文某明的工人有十多个人来抓扯我,我挣脱往公路上跑,有四个工人把我强行拉下去,有的人用手抓我头发并用拳头打我头部,我挣脱出来跑到警车上去躲避,准备向县里汇报情况。这时有十多个人把警车围住,手里拿石头准备砸警车,有人把车门打开把我从警车拖下来,那些人对我拳打脚踢,驾驶员吴某过来护住我,我才跑出来到福安煤矿办公楼处。我的手、脚、肚子、肩膀等处被弄伤,衣服裤子被扯烂,打我的工人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2015年6月15日我们组织双方协调时,已经告知他们我们是政府干部,并有楼下派出所的开着警车停放在福安煤矿,民警穿制服。发生抓打时,那些工人喊楼下政府的打人了。我们组织协调劳资纠纷是政府的职责,并且是工人主动找政府要求协调处理的。
23、邓某荣的证言:2015年6月15日下午,福安煤矿的文某明和一个姓洪的带起十多个工人(承包方)到楼下政府,后谭某江书记接待他们,我们通知矿方来解决,没有调解成,后我们到福安煤矿进行调解,矿方同意政府的调解意见,承包方不同意,我们说回去好好考虑一下,如果同意6月16日我们来监督将工人工资现场发放。2015年6月16日9时许,谭某江、谭某权、周某、我、派出所的何某等人到矿上组织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协议,承包方组织八十余人在矿上办公楼前乱骂,福安煤矿的朱总(朱某祝)解释说,钱是有的,等承包方把账算好就发,文某明扯起走,工人也跟着走,谭某江叫我去劝,工人就骂我,有十多个工人围上来推我,派出所的出面就散了。大家继续往上面走,我们也跟着走,走到派出所警车那里,文某明躺在地上,工人就喊矿上和政府的打人,我就上前解释,有人从后面打我背部二下,踢我一脚。谭某江也到,我们看情况不对就往上走,他们不准我们走并推我们,何某叫我们上警车,工人强行将警车们拉开,上去二个人将谭某江从警车上抬下来按在地上打,有二人上警车封住我衣领把我从警车拉下来,我劝不要打谭某江,这时有人用手打我背部,派出所的下来制止也被打,协警谭某兵被打倒在地,矿上派人将我们救出来往下走,工人甩石头打我们。我们是代表政府去解决福安煤矿的劳资纠纷。
24、吴某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我接谭某江书记的电话,叫我开车一起去福安煤矿,我驾驶政府的贵EA9531前往煤矿,见邓某荣副书记、综治办干部周某、楼下派出所何某等四人。现场有许多煤矿工人在等待,随后干部们叫矿上的工人代表去办公室解决,过了半个小时,几个工人从办公室出来与在外面的工人一起往公路上走,途中派出所的民警及干部去劝那些工人。这些工人往办公室后面走,干部也去劝,十多分钟后,我听说打起架来,我跑上去见三四十个工人在追赶谭书记,谭书记往下跑,跑进警车,工人追到警车准备用石头砸警车,几个工人拉开警车门将谭书记拖下来,这些工人用脚和拳头踢打谭书记,将谭书记打倒在地,我赶过去制止,被工人用手和脚乱打,谭书记乘机跑开。我知道贺勇的手、肚子、脚被戳伤,我的头、手、脚、背部踢伤。
25、贺某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楼下派出所的何某带领我、梅某军、谭某兵与楼下政府的谭某江、邓某荣、周某、吴某到楼下镇福安煤矿调解劳资纠纷。在福安煤矿聚集了100余名四川、重庆籍工人,谭书记等人组织双方调解,协调过程中,外面工人情绪很激动,有个个子高大的(三角脸)在工人在中间大喊大叫,文某明从办公室出来,说了几句话(我不知道说什么),部分工人就开始起哄,有的人喊打,有的人喊走。我见办公室门口人比较拥挤,我将警车开到煤场出口处,车刚停稳,文某明就从煤场方向走来,后面跟着许多工人,他被工人抓住,接着矿上的管理人员过来劝那些工人,那些工人开始推拉、抓扯文某明及管理人员。邓某荣跑过去劝,工人开始抓扯邓某荣,正在摄像的谭某兵就去劝那些工人,那些工人抓打谭某兵,同时有人喊警察打人,政府打人。另一部分工人将文某明的双手扭着往上走,边推边打文某明。我过去制止他们,谭某江叫我回来开车往前走,将文某明喊上车带离现场,避免他受到伤害,我返回来开车,才开五十米左右,工人将车拦住不让走,我将车停在半坡上,下车后我见场面很混乱,那些工人拳打脚踢,但打的是谁我不清楚。有七八个工人将我拉回来打我的背部、头部。我见大多数工人在打文某明、谭某江、谭某兵。文某明被打倒在地上、裤子被人扒光。谭某兵往下跑,一大帮工人在追着打他,我跑去护谭某兵,又被几个工人抓住打,那些工人抓住谭某兵打,另一帮人在抓打谭某江,谭某江跑上警车,一帮工人强行将车门拉开,将谭书记双脚往外拉,谭书记被拉下车继续殴打。朱敬祝等人护着谭某江、谭某江乘机往下跑,在跑的时候不慎跌倒,刚爬起来又有工人将他按倒在地上打。吴某爬在谭书记身上保护谭书记,我上前制止,另一些工人又开始打我,我将谭书记拉在一旁,谭书记被矿上的管理人员护着往矿上走,我见谭某兵与文某明躺在一起,周围有二十多个工人守着,大部分工人往下跑,有的捡起石头乱砸。何某说下面的工人说上面有三个警察,把他们全部打死,叫我们赶快离开现场,后我们就撤了。我们是接到楼下镇政法委书记邓某荣电话报警称,福安煤矿工人因劳资纠纷,政府领导去矿上处理,要求到现场维持秩序。楼下政府的四名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四名工作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受伤。
26、梅某军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楼下派出所的何某带领我、贺某、谭某兵与楼下政府的谭某江、邓某荣、周某、吴某到楼下镇福安煤矿调解劳资纠纷。到煤矿后,谭书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文某明走出办公室,门口聚集一百多名工人,这时工人指着文某明要钱,不知道文某明与工人说了什么,工人的情绪比较激动,大家一起往外走,走在后面的工人边推边喊,喊打死他(不知道说打死谁),工人将文某明的手扭在背后,边打边往上走。谭书记和我们见情况后就赶去制止,这时场面比较混乱,楼下政府和派出所的人出面制止就被他们打,那些工人见谭某兵正在摄像就冲上去抢摄像机,我抢过摄像机就往警车方向跑,有几个工人追到警车处叫我把摄像机拿出来,打了我胸口几拳,谭书记被那些工人拉着打,后我们拉的拉,劝的劝,谭书记挣脱了跑上警车,工人又将谭书记强行拉下车进行殴打,矿上的管理人员护着谭书记,谭书记再次挣脱往下跑,不慎又摔倒在地上,刚刚爬起来又被工人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吴某爬在谭书记身上,工人就打吴某。楼下政府的四名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四名工作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受伤。
27、谭某兵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9时许,楼下派出所的何某带领我、梅某军、贺某与楼下政府的谭某江、邓某荣、周某、吴荣到楼下镇福安煤矿调解劳资纠纷。我、何某、贺某在办公楼门口维持秩序,谭某江等人在办公楼里协调工人工资的事情。半个小时后,谭某江叫何某、贺某、梅某军带福安煤矿的工队长去拿工资册,工人说要去全都去,不准派出所的带工队长走,那些人怕工队长跑了。谭书记叫那个工队长不去了,但工人不同意,工人把那个工队长往福安煤矿门口拉,矿上的工作人员和保安把那个工队长往矿上拉,大家在福安煤矿转弯处一直僵持。当时我负责摄像,大约半个小时后,我见那个工队长穿一条内裤躺在地上,那些工人说政府人员打人,围在我旁边的工人对我说,你看你们政府的打我们的人了,这些工人抱往我叫我去工队长躺的地方看,在警车停放处我挣脱了,并把摄像机交给何某,那些工人又来拉我回那个工队长躺着的地方,何某、贺某等人劝阻这些工人,工人不听并动手打我们。然后我被这些人边打边拉到那个工队长躺的地方,打躺在地上,我身上的执法记录仪也被抢丢了。我见谭书记往福安煤矿方向跑,这些工人在扔石头打他。我们是开警车去的,并穿公安制服,我们还告知他们我们是派出所的。我的双手、腰部、下巴、头部、臀部被打伤。打我的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但都是福安煤矿的工人,有一个穿黄色格子T恤;抱我的是一个高个子,三角脸,穿灰黑色T恤;还有一个穿黑色西装的人。
28、何某的证言:2015年6月16日8时许,楼下派出所的接到楼下镇政法委书记邓某荣电话说,谭某江、邓某荣、周某、吴某到楼下镇福安煤矿调解一起职工与煤矿的劳资纠纷问题,怕工人闹事,请求派出所出警维持秩序。9时许,我带领贺勇、梅学军、谭某兵到楼下镇福安煤矿。谭某江、邓某荣、周某、吴某到煤矿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文某明把职工工资册拿出来,矿方按照工资册发放工资。文某明去拿工资册的途中,不知与工人说了什么,导致职工情绪很激动,把文某明押着向矿区外走,邓某荣、派出所的民警对职工进行劝解,但职工不听,执意将文某明带走,并对邓某荣、谭某江等人进行推扯阻扰,我所警员进行制止、劝解。职工走了约30米左右,因对楼下政府、派出所人员不满,将矛盾转向楼下政府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有人喊楼下政府的打人了,接着有人对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人员进行殴打。谭某江、谭某兵被打伤,之后福安煤矿的保安将谭某江救到矿区办公室,途中还有部分职工追打。被打伤的有我、贺某、梅某军、谭某兵、谭某江、邓某荣、吴某,其中谭某江、谭某兵伤势最重。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喻某海的供述和辩解:福安煤矿一直拖欠我们的工资, 2015年6月16日9时许,政府的工作人员到矿上帮我们协调工资的问题,福安煤矿的朱总答应发工资给工人,但不允许文某明走,文某明不同意,就往办公室外走,朱总和矿上的二名保安就去追他,我们所有的工人也跟着追上去,追到拐弯处,朱总、保安将文某明追上,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抓打,后政府的工作人员赶来制止,当时有人起哄说政府的和派出所的打人,我也一起起哄。我双手抱住谭书记,打了谭书记背部一拳,赵某兵、杨某洪、陈某祥、陈某沭、周某斌也开始用手殴打谭书记,将谭书记打倒在地。谭书记从地上爬起来往前跑,跑进警车,胡某国、高某胜及其他几名工友将警车围住,不知道谁将谭书记从警车里拉出来,双方发生抓扯,后被矿上的人员拉开。当时我看到胡某国抓住谭书记打,谭书记的衣服被抓烂。后我和赵某兵、杨某高、张某明、谭某福继续殴打一个小个子警察,小个子警察被打后往上跑,我就追上去将他抱住,杨洪高、赵某兵、谭某福追上后,继续殴打这个小个子警察,将小个子警察拉倒在地,张某明、赵某兵用脚踢他,我打了小个子警察肩部一拳。那个小个子警察穿蓝色短袖警服。
2、陈某沭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15日,我们这个包工队的所有工人大概七十人,到福安煤矿讨要我们的工资,朱总说叫我们明天九点(2015年6月16日)到办公楼领取工资,我们回到宿舍后,队长文某明组织大家开会,会上文某明说要求煤矿全部支付我们的工资,如果不给,楼下政府的会帮我们协调,调解不好我们就到劳动局告,文某明还要我们把身份证带齐。2015年6月16日8时许,我们七十人到福安煤矿办公楼处等领取工资,一直等到9时许,朱总叫我们四个带班的(周某坤、万某寿、洪某科、韩某科)和二个队长(文某明、洪某普)去协商,协商什么我不知道,协商完后,我们带班的人和我们说,我们的工资由四个带班领出来发给我们,但是发的时候要队长帮我们每人签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我不清楚),可能是我们队长不愿意帮我们签协议,所以带班的和队长不愿意领钱。过了一会儿,我见一辆警车到了,有三个人进入朱总的办公室,没过多久朱总出来,将文某明喊进办公室。后文某明出来说回宿舍核对工资,我跟文某明一起往宿舍走,我从他手里把身份证拿过来,走了五十米左右,听见后面有人喊政府的打人了,我们后面的人听到后就往前面跑,见朱总和他的驾驶员及我们工队的一些工人把文某明拉住,我跑上去拉朱总和他的驾驶员,把朱总推开后,见一群人围住一个穿白衣服的人(谭某江),我跑上去一只手拉住他的手、另一只手掐住他的脖子,问他你们政府的为什么要打人,我松开谭书记后,见文某明躺在地上,裤子已经被脱了,当时旁边还有一个穿警察衣服的人在摄像,我叫他去摄我们队长。谭书记被赵某兵、陈月兵等很多人围住抓扯。我见他挣脱后往办公楼方向跑,跑的时候还摔在地上(不知道是因为有人推他还是自己摔倒),这时我听见有人说我们的工人在下面受伤,我和陈天祥、喻某海、赵某兵、万昌寿、洪春科一起跑下去,见谭某福受伤。谭书记是什么时候跑上警车的我不知道,谁把谭书记拉下来的我也不知道,我只听到有人喊谭书记下来,我没有拉谭书记。我知道穿白衣服的这个的人是楼下政府的工作人员,但我不知道他是书记。文某明是怎么躺在地上的我不知道,谁脱的裤子我也不知道。发生冲突时我没有看见政府工作人员打人。
3、胡某国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16日,我们四十多人到福安煤矿办公楼要我们的工资,在办公楼那里不知道什么原因,听说文某明要走,煤矿上的那些人不让他走,去追他,就打起来。打了大概一个多小时后就散了。散后我走到一辆警车旁边,警车里有三四个人,我见有人在拉警车里的一个人,被拉的是一个戴眼镜穿白衣服的人,那个人拉出来被打,是谁打的我不知道,那个人挣脱后跑了,打那个人的,我只记得一个穿红衣服的人。楼下政府的三四个人到矿上帮我们调解劳资纠纷,一个穿白衣服、戴眼镜。有一个协警拿有摄像机。我见派出所拿摄像机的那个人被打,但是谁打的我不知道。
4、谭某福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16日福安煤矿通知我去矿上结工资,9时许,我到福安煤矿,文某明拿工资册来结工资给我们,文某明的工资册不在矿上,要回去拿,我们怕文某明跑了我们结不到工资,所以我们就把文某明拉住不让走,矿上和政府的工作人员也怕文某明跑了,也劝文某明,回头见冷某友从警车上把政府的谭书记拉下车来。我去拉的过程中,谭书记的脚朝外伸,我顺手把谭书记的鞋子脱了丢在马路坎外,后几个穿黑色保安服的人把我打晕在地,后面的事情我不清楚。去拉文某明的人太多,我记不清楚。
5、冷某友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16日8时许,我们到福安煤矿要钱,后楼下政府和派出所的也来了,他们和文某明一起到一间办公室里开会,文某明出来说,要去对账,楼下镇的那个书记、派出所的同志、矿上的人都不准文某明走,矿上的人把文某明的裤子拉掉了,文某明就睡在地上,之后场面很混乱。我就在警车上抱了一个人下来,之后我抱下来的人就走了。我当天穿一件黑色西装。
6、赵某兵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16日早上,我们工友七十多人到福安煤矿要工资,当时楼下政府的谭书记和几个工作人员也到煤矿,他们在协调工资的事情。9时许,文某明来喊我们回宿舍核对工资,后大家一起往宿舍走,但是政府的人要用警车送文某明回宿舍,我们工人不同意,就有工人拉文某明往宿舍走,政府的人把文某明扯住,就这样发生拉扯。当时我在人群后面,我听见有人喊政府的打人了,我往前走见文某明躺在地上,谭书记往下跑,谭书记跑的时候被我们工人拉住,我也上去一起拉扯谭书记,我说文某明躺在地上,要谭书记给个说法,后朱总和矿上的人来保护谭书记,谭书记借机跑了。
7、张某明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15日,我听要工资的工人回来说,朱总明天会把我们的工资处理好,2015年6月16日,我们七八十个工人一起到煤矿。9时许,朱总、文某明、楼下政府的工作人员、派出所的到办公室协商,他们出来文某明把工人的身份证收集起来复印,要求煤矿和我们解除合同,并要文某明签字,文某明不同意并准备走。这时派出所的人喊文某明把工人的工资进行核对,我们大家往职工宿舍走,矿方和派出所说用警车送文某明去核对工资,但工人不同意。矿方和工人就发生抓扯,工人把文某明拉往公路上面走,矿方把文某明拉往煤矿方向走,一直到煤矿门口转弯处,文某明摔倒在地上,我见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上前制止。后赵某兵和一个工人就打这个人,这个人往警车上跑,冷某友又去警车上把这个人拖下来打,赵某兵也打这个人,接着冷某友、赵某兵把这个人拉到文某明旁边,这时我们听见谭某福被打,我们全部往下去看。楼下政府的工作人员是帮忙解决工人工资事情,他们是开警车去的,派出所的穿有工作制服。我没有打人,我只是去拉他们。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陈某沭所提“我只拉过谭某江,没有打其他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赵某兵所提“我只拉扯谭某江,没有打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谭某福所提“我只是将谭某江的鞋子脱甩了,我没有打人”的辩解意见及张某明所提“谭某江被拉下警车时,我是去拉架”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辩解意见与视听资料、证人谭某江、谭某兵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喻某海等人的供述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普安县楼下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调解文某明等人与福安煤矿劳资纠纷的过程中,文某明的工人与矿方因文某明拿工资册一事发生扯拽、抓打,楼下政府工作人员、楼下派出所干警前去劝解、制止,被被告人陈某沭、喻某海、冷某友、赵某兵、张某明、胡某国、谭某福抓扯、殴打,致谭某江、谭某兵、邓某荣等人受伤。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沭、喻某海、冷某友、赵某兵、张某明、胡某国、谭某福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沭、喻某海、冷某友、赵某兵、张某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国、谭某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沭、喻某海、冷某友、赵某兵、张某明、胡某国、谭某福暴力殴打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兵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友主动到案,但到案后避重就轻,拒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喻某海、陈某沭、谭某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友、胡某国、张某明,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谭某福的辩护人所提“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的调解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负责维护稳定。楼下镇政府受文某明、洪昌普等人要求,组织福安煤矿与工人调解劳资纠纷,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到现场维护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陈某沭的辩护人所提“福安煤矿强留农民工领队文某明,引发此次冲突,福安煤矿对此次冲突有严重过错,楼下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阻止文某明离开,对冲突引发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福安煤矿与文某明的工人因文某明是否回去拿工人工资册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扯,楼下政府工作人员、楼下派出所干警为平息矛盾、化解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劝解、制止双方,反而被上述被告人抓扯、殴打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福安煤矿未妥善处理纠纷,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但不影响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成立。楼下政府工作人员、楼下派出所干警对冲突引发并无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喻某海所提“我患有鼻窦炎,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冷某友所提“我有肝病,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二人是否患病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人患病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陈某沭的辩护人所提“陈某沭的作用小,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沭积极实施犯罪,且陈某沭等人犯罪行为阻碍了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干警执行公务,并致多人受伤,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谭某福的辩护人所提“谭某福的犯罪行为较轻,谭某福认罪悔罪,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谭某福系从犯,结合谭某福的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等,其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本院依法对谭某福宣告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沭、喻某海、冷某友、赵某兵、张某明、胡某国、谭某福从轻处罚。鉴于谭某福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喻某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冷某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四、被告人赵某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六、被告人胡某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
七、被告人谭某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锦辉
审 判 员 江 华
代理审判员 潘 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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