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正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12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正权,男。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刑诉(2014)第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正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正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古正权驾驶×××号重型罐式货车装载93号车用汽油13520公斤(核载7600公斤、超载77.89%),从遵义方向沿杭瑞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往湄潭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20分,该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1577KM+900M路段时,古正权驾驶车辆驶入反光锥筒隔离的慢车道及应急车道内,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避让及制动措施,导致该车与正在道路右侧进行绿化施工的人员罗某某、娄某某(女)、李某某三人发生碰压,致罗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号重型罐式货车撞击道路右侧边坡致车体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古正权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贵州科农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次要责任,死者罗某某、娄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正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平面图、刑事照片、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正权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超载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古正权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抢救被害人,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正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怒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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