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12
公诉机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48年9月3日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7日被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先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与其家人一起到本村“土侠湾”清理山场准备造林。当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从自己身上拿出一个绿色打火机将山场内清理好的杂草枯枝进行焚烧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面积为166.5亩。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清理山场准备造林过程中,因用火不慎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过失犯罪,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崔某某积极参与扑救,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其触犯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其辩称:自己系过失犯罪,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且自己年老体弱,请求法院对自己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与其儿子崔X林、崔X栋及儿媳潘X美等人在观么镇翻滚村“土侠湾”(地名)山场清理山场准备造林。在清理山场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和儿媳潘X美负责将清理后的杂草、枯枝堆放于山场下的一个山湾内。当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为便于以后造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积的杂草、枯枝,因天气干燥,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引发山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崔某某及儿子崔X林、崔X栋及儿媳潘X美全力扑救,但未能将火扑灭。随后崔X林和潘X美分别打电话给张X珍(崔某某之妻)到村里通知人员前来扑救,最终山火被扑灭。

经剑河县林业部门鉴定,被告人崔某某引发火灾的起火点位于“土侠湾”崔某某责任山坡脚两栋枫木处;过火灌木荒山林地面积104.2亩,过火已采伐杉林地面积62.3亩。过火林地总面积166.5亩,林地种属为一般用材林地。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蒋X奎经济损失500元、毛X林经济损失300元、潘X礼经济损失700元、刘X文、杨X城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蒋X辉、蒋X奎、毛X林、张X生、潘X礼等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写下保证书,保证于一年内在过火林地(含被告人责任山)内种植杉木23000株,并负责管护成林。

上述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野外用火不慎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山林过火总面积166.5亩,致使私有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崔某某犯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系老年人犯罪,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扑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以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崔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崔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166.5亩的过火林地(含被告人责任山)内种植杉木23000株,由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告本院,并负责管护成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红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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