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崇位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11
罪犯冉崇位,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0年8月10日该犯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其缓刑部分,与前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2002年1月刑满释放。2006年9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崇位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9月9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崇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冉崇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冉崇位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崇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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