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成铁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付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6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19日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第25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第1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0)第26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6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1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付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付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林付安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付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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