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3月1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成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8日止)。
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成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成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成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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